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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案例】教育、感化、挽救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1-25 19:00

正文


教育、感化、挽救——

黑龙江九三检察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宣告暨训诫会


1 基本案情



九三人民检察院召开本年度第一次附条件不起诉训诫会,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贾某某进行公开训诫。会议由刑事检察一部负责人金洪刚主持,未检办案组全体干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和贾某某的父亲等人参加会议。


贾某某因 涉嫌盗窃罪 ,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监护帮教等情况开展了全面社会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贾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其与哥哥一起生活,因疫情期间无法外出打工赚钱,生活拮据,在其哥哥提议下实施三次盗窃,盗得电动车蓄电池三块,且贾某某为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社会调查中也了解到,贾某某平时在家还算懂事,就是由于疫情期间兄妹二人生活拮据,法律意识淡薄才发生了此事。综合以上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贾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遂做出上述决定, 考察期六个月。


2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从各自角度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法治和道德教育。未检检察官武彧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帮助贾某某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她能够积极悔改予以了肯定,教育、训诫其不可再犯,要服从监督、接受矫治和教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并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定期向承办检察官做思想汇报,以便考证其是否能顺利通过考察期。一定要认真反思、牢记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脚踏实地学到一技之长,要孝敬父母,回报社会。


贾某某真心悔过,保证遵守法律规定,听从大家的教导,认真改正错误。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对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职教育,就如何加强家庭教育、履行帮教期间监督义务提出具体建议,并责令其对未成年人要加强管教,预防再次犯罪。法定代理人当场表示会在考察期内对涉案未成年人加强关怀和引导,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涉案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他自己上了一节法治教育课。


3 典型意义



训诫会充分体现了九三院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挽救一个犯错的孩子,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这里不仅有庄严的法律,更有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作为守护未成年人的检察机关,惩戒比挽救更容易,但单纯就案办案、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通过训诫的形式促进未成年人吸取教训、真心悔过,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位失足的未成年人,才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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