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解读,详细介绍了该办法的修订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增加的一票否决情形,以及监督检查措施等信息。
为了持续巩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省应急管理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组织、评审单位条件,增加了否决内容,细化了现场符合性抽查比例,强化了监督检查,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
包括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现场评审期间企业非正常生产运营、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配合评审组核查和取证、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按时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企业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九种情形。
上级定级部门依法对下级定级部门标准化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评比、通报、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以及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解
读: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修订印发了《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为帮助了解《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特以问答形式进行解读。
1.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2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了《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程序得到有效规范。2024年以来,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并整治了部分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不规范、乱收费等问题。为持续巩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省应急管理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12月27日正式印发。
2.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原《办法》基础上,紧盯重点,突出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优化了组织、评审单位条件。
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为组织单位,将更好地保证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的公平和质量。同时,增加评审单位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评审单位评审质量。
二是增加了否决内容。
各定级部门、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反馈针对定级过程的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不能有确切依据做到一票否决,根据原办法的相关条文及实际遇到的问题汇总,提出可一票否决的九种情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三是细化了现场符合性抽查比例。
原办法无现场符合性抽查比例,导致抽查工作数量无目标。分领域明确抽查比例,规范了现场符合性抽查工作。
四是强化了监督检查。
要求上级定级部门依法对下级定级部门标准化定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比、通报、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发现审核把关不严、失实、抄袭雷同、明显错误等问题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违规收费、虚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有关单位资格,并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是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
要求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报送一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至省厅,利于省厅统筹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3.增加了哪些一票否决情形?
(一)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它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严重不符的;
(五)企业不配合评审组核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六)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八)企业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