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赣发改能源规〔2025〕11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有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涵盖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新型储能交易体系,明确新型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认定标准,完善我省新型储能运行调度模式和价格机制,发挥新型储能在电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新型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新型储能合理收益,促进我省新型储能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提出的措施适用于已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清单的新型储能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且以独立储能类别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布局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参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二)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建立健全我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鼓励独立储能分时段签订市场合约,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支持独立储能依据《江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并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获取辅助服务收益。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