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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子(转载请注:解螺旋·医生科研助手)
上周,由于比特币勒索病毒的大爆发,黑客这类略显神秘的人物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不过像这样明目张胆直接要钱的黑客并不多,更多的则是通过盗取个人信息来获利。比如说“杏仁医生”35万医生信息被窃取的事件。
刚创业开办投资咨询公司的卢某,为了获得更多客户资源,向他的旧同事,“杏仁医生”APP移动医疗顾问的武某提出共享1000多名医生的姓名与手机号码,以发信息推广业务,武某答应了。
获得武某公司系统的个人权限后,卢某进入该系统,但每次访问只能获取一条医生信息,为快速大量获取医生信息。卢某指使软件工程师朋友温某“下载”信息,最终使得该app系统中35万条医生信息被窃取。据温某称,一条完整的医生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医院名称、职务及属地等。
35万医生是什么概念?
根据这张从国家统计局找到的数据来看,2015年全国医生为250万,比2014年多了13万。每年毕业的医学生数量变化不大,执医考试的通过率也摆在了那里,因此,2017年医生数也就在280万左右,35万医生,差不多是1/8,互联网医疗的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近几年,互联网+XX的模式被广泛的用于各行各业,远的像电商,近的像共享单车。而“互联网+医疗”也有不少尝试。从最初的移动医疗与轻问诊兴起,再到互联网医院的出现,可以说是发展迅速。
互联网医疗行业也长期处于摸索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明文规定”哪些范围不能逾越,所以大家也在不断尝试。但这种日子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近期一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广泛流传。
意见包含39项条例,从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细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几条: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寂寥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桂东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透露出的信息就是,国家是想要参照管理医疗机构的方式管理医疗互联网,互联网诊疗活动就变成了以医疗机构为核心的互联网+的组织方式。
首先,质量和安全是绝对的底线!因此,也就有了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的规定。并且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活动,对于首诊的病人,绝对不可以说将来得病了,打开电脑说问问医生怎么办。
然后,现在被官方认可的互联网医疗只有远程医疗和慢性病患者管理。远程医疗和慢病患者的用药调整,都是连续管理的过程,医生对病人的情况已经非常清楚,后期可以借助可穿戴设备做日常健康监测,出现变化了再去医院看。
最后,医疗行为都是严格准入和监管的。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规则或将发生变化,互联网医院只能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并获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之前审批的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这也就意味着,之前好大夫互联网医院就必须转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