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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勇、吴晓灵谈银行理财

Bank资管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22 17:48

正文

殷勇强调,下一阶段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刚性兑付问题应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还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让价格波动去提示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有风险。

吴晓灵认为,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是,往往会在预期收益产品出现亏损时,才会拿出利润进行弥补,达到预期收益。一旦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银行又会把超出预期的部分作为利润计入账中,而现在所谓“不保本产品又保预期收益的概念,是对市场纪律的扭曲。”不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全部收益应归属客户,银行只该收取管理费用。


原标题:殷勇:刚性兑付是下一阶段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重要课题
来源: 中证网 记者 彭扬


1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勇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年北京年会上表示,中国金融体系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金融风险易发、多发和高发态势,金融风险防范日益成为较为紧迫的问题。金融风险一方面是实体经济面临三期叠加严峻挑战的形势的反映,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积聚风险也的确是由于自身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短板。  
  
殷勇表示,在短板上,主要存在四方面:一是监管套利方面存在的制度短板;二是因金融体系关联复杂而产生的制度短板;三是乱办金融;四是刚性兑付。 
  
在监管套利方面,殷勇认为,第一是在期限方面套利,短期资金成本低,长期投资收益高,但风险也高,因此过度借短买长,获取期限的溢价。  
  
第二是信用套利,信用高的产品相对预期收益会低,因为它的安全性高,信用低的产品风险高,预期的收益也可能高。在投资活动中不顾风险承受能力,过于追逐高风险的资产去获取信用溢价。  
  
第三是流动性套利,很多金融产品实际上需要有相当多的流动性准备,流动性越高,相应得损失的投资机会也会较多。但一些机构不顾可能的实际流动性需求,片面地追求非流动性资产,去获取流动性溢价。  
  
第四种是币种套利,过去人民币有升值压力的情况下,很多机构进行负债的外币化、资产的本币化,现在又反过来操作,博取汇率利率之间的差异,进行币种套利。  
  
第五种是资本套利,也就是经常说的以小博大,片面追求杠杆。  
  
第六种是信息套利,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买的不如卖的精”,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恶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殷勇表示,上述六方面恶意的监管套利的行为,规避了监管制度和安排,利用了监管当中不完备的方面,结果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严重失控。今后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防范监管套利方面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要加强监管协调;二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三是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对于制度短板中的刚性兑付,殷勇认为,一些投资者认为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银行等都是国家的机构,不可能出现违约亏损,甚至参加一些乱集资等活动,出了问题也要求进行刚性兑付。但风险和收益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方面,或者说是矛盾的两面。所谓的风险实际上是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因此刚性兑付本身这个制度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本质,它只能是问题的转移,而且刚性兑付还会助长人们的不理性行为,最后造成问题更加严峻、更加扩大。  
  
殷勇强调,下一阶段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刚性兑付问题应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还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让价格波动去提示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有风险。同时,也要大力弘扬尊重契约和法律的精神,要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制度安排。还要控制恶意逃债以及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如果不能打破刚性兑付,则需在金融监管上就应该更加严格。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勇发言全文(来源: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

尊敬的吴老师,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来宾,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我们今天上午的论坛,刚才吴老师就财富管理的一些制度性、关键性的问题做了非常深刻的阐述,下面我就当前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的几个短板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快速发展,当前我们全部金融资产占GDP比重已经达到4.2倍左右的水平,股票市场规模大概是全球第二,债券市场的规模全球第三,人民币也成为全球第六大的支付货币。这些都是过去多年金融深化不断发展的成果。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也面临金融风险易发多发高发的态势,金融风险防范日益成为比较紧迫的问题。应该说,金融风险一方面是实体经济面临三期叠加这样一个严峻挑战的形势的反映,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积聚这么多风险,也的确是由于自身在建设和管理过程当中还存在明显的短板。

下面我就四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监管套利方面存在的制度短板。所谓的监管套利,也就是利用在监管制度上的不一致、不完备,来恶意逃避合理监管的行为。我们常说套利,套哪些利,我个人归纳起来,至少有这么六个方面。

第一是在期限方面套利,我们都知道短期资金成本低,长期投资收益高,但风险也高,所以过度借短买长,获取期限的溢价,这是一种常见的套利行为。

第二是信用套利,信用高的产品相对预期收益会低,因为它的安全性高,信用低的产品风险高,预期的收益也可能高。在投资活动当中,不顾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过于追逐高风险的资产去获取信用溢价的这种行为就是信用套利。

第三是流动性套利,很多金融产品实际上需要有相当多的流动性的准备,流动性越高,相应来说损失的投资机会也会比较多,但是一些机构不顾可能的实际流动性需求,片面地追求非流动性资产,去获取流动性溢价,这也是一种套利的行为。

第四种是币种套利,过去人民币有升值压力的情况下,很多机构进行负债的外币化、资产的本币化,现在又反过来操作,博取汇率利率之间的差异,进行币种套利。

第五种是资本套利,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以小博大,片面追求杠杆。

第六种是信息套利,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买的不如卖的精”,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恶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六个方面恶意的监管套利的行为,规避了监管的制度和安排,利用了监管当中不完备的方面,结果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严重失控。在国际上类似恶意的监管套利行为也有很深刻的教训,比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其中一个直接触发因素就是大量的投资银行、金融机构将次级的贷款进行证券化,销售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直接触发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危机之后,国际社会也做了不少的风险防范工作,包括要进行利益的捆绑,以增强资本套利的成本,比如说增加透明度以减少信息套利等等一系列的政策安排。今后我们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我认为防范监管套利方面有三个主要的内容:第一就是要加强监管的协调,第二就是要完善监管的制度,第三就是要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

第二,因金融体系关联复杂而产生的制度短板。现在机构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样一种日益复杂的关联可以从四个维度去看。

第一是股权结构,突出体现在交叉持股,以及利用特殊实体、壳等恶意规避金融监管的要求,形成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以及实体与金融之间的混业,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追求金融全牌照闭环等行为。

第二是债务结构,从过去的以零售、存款为主的融资模式,快速转向批发性融资的模式,把融资的线条拉得很长,不仅是三角债,甚至四角债、五角债等等,通过债务把金融机构串联在一起。

第三是资产结构,投资行为由过去直接的信贷投资转向间接信贷投资,同时通过大量的担保、抵押、代持、证券化等方式,使得资产方变成你帮我管、他帮你管,造成底层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往上传递的过程当中,信息层层失真,一旦有问题就发生系统性的问题。

第四是交易平台,现在涌现不少新的交易平台,地方的金融交易所,各种管道、通道、互联网平台,各种市场,还有各种柜台(OTC)平台,这些平台日益交互连接,一个场所出问题也容易引起其他场所的共振。

这种复杂的关联结构加大了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难度,因为追踪分析风险变得更加困难,处置时也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加大。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容易产生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各种各样的道德风险。在国际上关联复杂也是造成危机升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一些产品,比如说ABCP(资产抵押的商业票据),比如利率掉期,大量的这些交易把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关联到一起,最后造成危机的形势迅速蔓延和扩展。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也采取不少措施,来控制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发展的复杂度,包括集中的交易平台,中央交易对手,集中的报告制度等等。今后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处理关联复杂的情况。第一是明确规则和制度安排,明确什么样的投资人是合格的投资人。第二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把最终的受益人、控制人实行穿透式的披露。第三是降低耦合,关联复杂了以后,会使得我们整个风险管理的难度会急剧上升。

第三,在我们的制度短板方面比较明显的是乱办金融。金融的操作对象是货币,货币有它独特的地方,第一它是其他商品交易的媒介,包括劳动力、土地、设备等等。第二它是我们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第三个方面,也是我们老百姓重要的财富储藏形式。所以金融这个行业历来都是有管制的,但是过去几年我们也的确注意到,乱办金融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无照经营,没有取得相应的牌照就擅自开展金融活动,比如大量的跟互联网相关的一些活动。

第二是超越授权,有牌照但是超越授权进行经营,比如擅自扩大地域或交易的产品。

第三是开展非法的金融活动,这些金融活动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包括地下钱庄、各种金融骗局。

第四是恶意欺诈,虽然有牌照,也是在开展授权的经营活动,但是不当销售,恶意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正常的权益。

乱办金融的活动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侵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很多金融机构把高风险的资产通过复杂的证券化的过程,卖给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投资者,造成大家的损失,国际社会对这个方面惩罚力度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次贷危机以来,全球主要的大银行,在欺骗销售、操纵市场、反洗钱等这些合规方面累计的罚款金额已经超过3200亿美元。下一阶段,在治理金融乱象方面,主要是要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把握好创新和合规之间的关系。

第四,谈谈制度短板里的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只能赚不能亏。一些投资者认为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银行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机构,不可能出现违约亏损,甚至参加一些乱集资等活动,出了问题也要求进行刚性兑付。我们知道风险和收益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方面,或者说是矛盾的两面。所谓的风险实际上是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刚性兑付本身这个制度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本质,它只能是问题的转移,而且刚性兑付还会助长人们的不理性行为,最后造成问题更加严峻、更加扩大。

国际社会对于“大而不能倒”这类刚性兑付问题,在危机之后引起了很大的关注,除了加强监管、加大控制以外,也制定了包括“生前遗嘱”等解体安排。下一阶段在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过程当中,刚性兑付问题应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认为还是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的作用,要让价格波动去提示我们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投资有风险。同时我们要大力弘扬尊重契约和法律的精神,要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制度安排。还要控制恶意逃债以及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如果我们不能打破刚性兑付,那我们在金融监管上就应该更加严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安排,下一阶段我们一方面要抓紧做好化解金融风险的各方面工作,同时也要做好长期的制度设计和风险防范的安排。

我的发言就到这,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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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不保本理财产品全部收益应归客户,银行只该收管理费用

来源:搜狐财经

“现在银行一直呼吁,希望理财产品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和信托、资管的产品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样就不必绕道信托和其他资管产品去做投资。而我认为要获得公开平等的地位,关键是要认同它是一个集合投资产品,要有基金管理牌照。”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8月19日举行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表示。

吴晓灵认为,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是,往往会在预期收益产品出现亏损时,才会拿出利润进行弥补,达到预期收益。一旦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银行又会把超出预期的部分作为利润计入账中,而现在所谓“不保本产品又保预期收益的概念,是对市场纪律的扭曲。”不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全部收益应归属客户,银行只该收取管理费用。

“银行理财产品是5万元起,应该统一对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品性质认识的基础上,来吸收理财产品合理的内核,对我们的法律进行适当调整。”吴晓灵表示。

以下为吴晓灵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的演讲实录,投资家网根据速记整理。

不保本又保预期收益,是对市场纪律的扭曲

财富管理市场在我们当前的金融业当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能够借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和探讨,是非常难得的机会。

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积累促进着中国财富市场的发展,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单位定期存款已经达到30.8万亿,而中产阶级人数据瑞信测算已经达到1.09亿人。在控制社会杠杆率和货币政策回归中性的大背景下,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作用更加重大。2016年底,我们的货币供应量M2已经达到155万亿,信贷/GDP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67.6%。盘活存量增加直接融资数量是新形势下融资的方向。由专业机构进行集合投资更有利于提高社会融资的效率。

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来了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金融改革,其中防范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在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财富管理市场当中,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做工作,要统一认识、完善法律、制定标准。

第一,统一认识是立法修法的前提条件。

对于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财富管理在法律关系上是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货币资产管理时一般采取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这种资金集合投资的形式其法律关系是信托,金融产品属性是证券。当前资产管理市场争议最大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的看法,在将近100万亿的整个财富管理产品当中,银行大约占到了30万亿。

我们怎么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我认为,区分金融产品性质的要素是风险承担方式和收益的分配方式。资金集合的投资计划它的本质特征有四点:第一是按份额募集资金,第二由第三方进行管理,为委托人利益进行投资;第三,投资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第四,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用,合伙型的私募基金还可以按合同份额,按合同来分享部分的利润。集合投资在世界各国均被认定为证券。

而银行存款的特征是由银行承担盈亏风险,投资人(存款人)享受固定收益,因而保本保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均已由监管当局认定为结构性存款,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占用资本金。

银行发行的不保本、不保收益的理财产品,符合集合投资的所有特性,发行超出200份以上的产品应按公募基金管理。

不保本产品又保预期收益,是对市场纪律的扭曲,银行理财产品近30万亿,我们应该对此统一认识、新老划断、正本清源。刚才讲到了,只要是明示保本保收益,尽管这个收益是浮动的,但是已经认定为结构性存款。银行不保本但是又有预期收益的产品应该是属于集合投资计划。

但是我们现在的银行往往在预期收益产品上有了亏损的时候,拿自己的利润在进行弥补,而达到预期收益。一旦这个产品超出预期收益,银行又会把超出预期收益的那些作为银行的利润计入自己的账中,他认为因为我们过去有亏损的我们垫了,那么有盈利应该归我。

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全部的收益都归客户,银行只应该收取管理费用。现在对市场的刚性兑付的误导,对市场产品性质的混淆,关键就在于银行有预期收益但是又不保本的产品,他的这种操作上的不规范性。我们应该统一认识,但是这样的产品确实量太大了,将近30万亿,应该把它新老划断,新的产品一定不能再这样做。

不同资管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其根源是对产品性质的认识不同。现在银行一直呼吁,希望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和信托、资管的产品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样他就不必绕道信托和其他资管产品去做投资。而我认为要获得公开平等的地位,关键是要认同它是一个集合投资产品,要有基金管理的牌照,它就具有了法律的地位。

银行还有一个顾虑,如果把200份以上的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按照公募产品来管理,它的投资范围特别是它的非标产品会受到限制,这个问题我在下一步讲修法的时候会讲到。

资产管理市场混乱,来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第二,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奠定监管和行为规范的基础。

一是修改《信托法》,我们的《信托法》只是信托关系法,没有把信托经营明确出来,今后修《信托法》应给信托经营以单章,而且还应该明确财产登记的法律地位,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是将集合投资计划明确为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发行和交易公开与非公开,制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交易规则,这既是《证券法》的核心,也是实现功能监管的法律基础。

三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这样有利于适应市场多层次融资需求,公募的投资范围由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银行理财产品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它适应了非合格投资人中风险偏好较高者的需求。现在如果是公募产品,它的认购点是一块钱,但是非公开募集的,他的认购点是一百万以上。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了一些非标的产品,因而他的收益率比公募基金更高,而且还比较稳定,适应了一些风险偏好比较高的投资者需求。

但是如果按公募基金管,他的非标产品是违法的。因此,建议扩大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在一定比例内投资于非标产品。既然有了非标产品的投资,就有了它不可能有市值的估值不能完全拿市值来评估,而银行现在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对非标产品进行估值,我们应该相应的制定基金的估值准则,在这方面做一定的调整。在资产端放开的时候,在资金端应该适当提高投资人的门槛。

银行的理财产品是5万元起,我认为应该在统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品性质认识的基础上,来吸收银行理财产品合理的内核,对我们的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制定标准,规范财富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市场是人力资本为主的市场,制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资质标准和行为标准非常重要。

现在国家对于个人理财,人社部有个人理财规划师,而我们也引进了国际上的金融规划师,一个是国际标准的,还有一个是做了中国金融本土化改造的,CFP和AFP。

针对公司理财,现在也制定了一个公司金融顾问的标准,这是中国教育基金会牵头制定的,经过中国金标委批准的。个人理财规划师和企业的金融顾问的标准化均对服务过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做出了规范。

各类金融机构或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除应持有相关的牌照外,还应配备有相当水平资质的从业人员。如果我们能够在牌照管理上,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上有所进步,我们的财富管理市场才能够更加规范,发展得更加健康。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会替代一些理财规划行为,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上的投资顾问工作,即智能投顾。但人力资本在场景化、综合性、侧重于一级市场资产管理规划上,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这就是我对财富管理市场理论上的认识、法律上的建议和未来的一些看法,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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