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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我国相关部门清楚掌握,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
一条重磅信息由6大政府部门联合发布,涉及到每一个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该政策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对我们的切身利益和经济活动有何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宣布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由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这项调查是与一项国际税务信息互换协议密切相关的。根据这项协议,我国税务机关将定期与全球上百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相互交换税收居民账户信息。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将由中国税务机关清楚掌握;相应的,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其本国税务机关掌握。
什么意思呢?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中国将对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筛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我国相关部门清楚掌握,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
其实针对绝大多数中国居民而言,这项新政是“无所谓的”,但对在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等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其影响却不可小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总则指出,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也向G20承诺实施“标准”。根据“标准”的规定流程,我国将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境外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再与账户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定为2018年9月。
二、我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不过,作为全球头号经济大国的美国并不在其列。美国其实早有自己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这意味着,虽然美国不在CRS的集体交换信息之列,但其可以与其他国家“一对一”签署协议,同样可以互换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据六部委对《管理办法》解读,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
也就是说,今后中国个人和企业在美国以及承诺实施“标准”的100个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通过交换,将被我国税务部门详细掌握。
需要交换的信息包括:开列或者保存在几乎有所银行、信托、券商、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基金、保险、年金等的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包括账户、账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等。
《管理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
(三)期货公司;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信托公司;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四、哪些账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之内?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日程,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及已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中国公民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中国早期富豪最喜欢在新加坡、新西兰、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等设立家族信托,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已都成为“标准”的签约方。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是《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而一些个人和企业想在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从此就没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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