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哈尔滨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正在举行,加强哈尔滨亚冬会特殊标志保护有利于维护哈尔滨亚冬会相关权利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对于特殊标志及其使用的注意事项,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问答形式来了解。
一、什么是特殊标志?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二、哪个部门负责登记特殊标志?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职能。
三、哈尔滨亚冬会特殊标志有哪些?
截至目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发布公告的哈尔滨亚冬会特殊标志共有19个,涵盖了哈尔滨亚冬会中英文名称、会徽、吉祥物、组委会及执委会名称等。
四、特殊标志应当如何使用?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在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也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应当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六、我是一家糕点店经营者,没有经过亚冬会组委会许可,制作了亚冬会吉祥物“滨滨”“妮妮”形象的蛋糕用于展示,是否可以?
不可以。样品展示属于商业活动范畴,未经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构成了特殊标志侵权行为。
七、我的企业不是特殊标志许可使用人,我订做了一批纪念品(钢笔、雨伞、茶杯等),印制了亚冬会吉祥物“滨滨”“妮妮”形象以及我公司的名称(LOGO、字号、商标)等,不对外销售,免费赠送合作伙伴,是否可以?
不可以。未经许可将特殊标志与经营主体名称、字号、商标等同时使用,易导致他人混淆或误认,而赠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传效果,应当属于商业活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