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查查数据显示,(2023)京73行初8476号原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
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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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锡林郭勒盟锡羊羊肉业有限公司分别在44类医疗园艺、1类化学原料、5类医药等三个类别中注册“达安基因”的文字商标,其中第5类 医药中的商标仍然显示已注册,第44类医疗园艺和第1类化学原料显示
无效宣告完成
。
无效宣告是指别人已经向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正在走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而
无效宣告完成,是指已经完成审查,但似乎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
我们找了一份2023年的裁定书如下:
关于第49790853号“达安基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2日对第49790853号“达安基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托中山大学雄厚的科研平台,是以分子诊断技术为主导的,集临床检验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全国连锁医学独立实验室临床检验服务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第30242540号“达安基因 DA AN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早已被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高,已构成关联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助听器验配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医用免疫分析试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2021年10月8日,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考虑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的知晓程度、引证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引证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证明证据指向的均为其名下图形商标,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达安基因 DA AN GENE及图”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申请人
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听器验配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基因检测用试剂等商品在用途、用户等方面关联性较弱,行业跨类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牛嘉王钒
2023年02月16日
这份2023年的裁定书并没有支持达安基因的请求,这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达安基因作为分子诊断领域的龙头企业,不仅在IVD领域被人熟知,在新冠疫情期间,也多次登上新闻热搜,并为疫情防控出了大力气,如今被一个恶意注册抢占商标的企业抢注了“达安基因”在44类、1类和5类的商标。
期待9月30日,最新的裁定能有好的结果,也支持达安基因,持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