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于是有一些凶宅的持有者就动了歪心思,隐瞒凶宅的事实将房屋出售。这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在司法实践中,隐瞒凶宅事实涉嫌欺诈,交易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凶宅买卖,卖方存在告知义务。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房者与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购房者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如有无共有人,有无查封、抵押等情况;还包括可能对购房者的情感与精神享受产生影响,或是对房产的交易价值产生影响的信息,比如是否属于“凶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买方有权以卖方涉嫌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譬如此前媒体报道,湖南长沙的苏先生想买一套房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他花了85万元从房主李小姐处买下了一套住房。当苏先生住进这套新购的房子后,却无意中从小区居民那里得知,这套房子原来是出租给他人的,曾经有一名女租客在这里自杀了。苏先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便要求撤销合同,原房主不同意。无奈之下,苏先生起诉原房主。
法院一审判决原房主“退房赔钱”。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苏先生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先生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原房主名下。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先生赔偿损失3万元。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卖方原本就是想着通过遮掩凶宅的事实,赶紧将凶宅脱手,结果非但未能成功售出,反而要承受不小的经济赔偿。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是买卖双方维持合同进行,而卖方需要赔偿买方房屋贬值的经济损失。比如2021年2月,王某从高某、刘某手上买了一套位于无锡市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115万元。就在办理过户后没几天,王某突然得到一个消息:自己买的那套房子里有人自杀身亡了,这一消息也很快得到了确认。王某很不能接受,并要求退房退款,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后来王某将卖方告上法庭。
在法官的介入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合同继续履行,王某接受房屋,但高某和刘某补偿王某40万元。除去原告方王某已经花掉的成本,大部分是房屋的价值折损赔偿。
大千世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千千万万套住宅也总会有一些因为各种各样的意外成为凶宅。这些凶宅不可能从此就不住人了,绝大多数还是在市场上流通。
比如2020年,某拍卖平台挂出一套位于苏州某小区的房子,虽然内饰豪华、家具家电齐全,但房子曾在2018年发生过一起命案,所以一直卖不起价。该房源的起拍价144万元,建筑面积143.23平方米,据此计算的单价在1万元/平方米左右,当时周边二手房均价近2.5万元/平方米。
该拍卖平台以“凶宅试睡”的招聘启事成功博取了眼球,后来共有24人报名竞拍,共计出价83次,历经36次延时,最终以283.68万元成交,高于市场评估价205.07万元。这次“炒作”成功地让凶宅以不错的价格出手。
所以就像电视剧《安家》的主人公说的,“没有卖不出去的房子,只有卖不出房子的人”。现实中,有的房产中介专门做凶宅买卖,也有的投资客专门做凶宅投资,收益比外界想象的可观。
那么,凶宅主要卖给谁呢?诚如前文所言,凶宅难免影响主观上的居住感受,它并没有影响房屋所附属的其他法定权益,不会因为它是凶宅就上不了户口,也不会因为是凶宅就失去了学区房的资格。
大多数买凶宅的人,都有着很强烈的现实需求——比如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比如拿到当地的户口,比如孩子的学区房。在高昂的房价面前,对于收入不那么高、存款不那么多,暂时无法负担一套正常市值的房子的人来说,凶宅就成为一个选项。对于他们来说,心理上的“鬼”并不可怕,“穷鬼”才可怕;只要自己不去在意,凶宅就是很正常的房子。
另外需要考虑的一个点是,凶宅的时间期限。
三五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子,一般会认定为凶宅,可如果是十年之后,这个房屋还能认定为凶宅吗?该怎么认定呢?事实是,只要时间够长,人们渐渐也会忘记凶宅的事实,或者很难从法律层面上认定它曾经是凶宅。毕竟如果追溯起来,现在很多城市的繁荣地段,以前可能就是坟地,时间够长,接受的人多了,社会禁忌也就渐渐淡化并消失了。
这是不少人做凶宅投资的出发点。不怕房屋持有时间长,毕竟这几年房价总体上是上涨的趋势,反而持有的时间足够长,凶宅的影响力不断下降,在某个时间点就能实现“低买高卖”。
买房对于国人来说一向是大事,不管怎么说,大多数人还是不乐意自己买的房子是凶宅,哪怕是十年前发生的事情。不能指望每个卖方都尽到告知义务,这就提醒了买方在购房时不妨多向周边邻居打听一下,多向小区里居住时间较长的大爷大妈问问,避免买到的房子不是自己心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