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
法定代表人:叶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当事人使用微信小程序开设运营名为“某绿”的网店,用于销售普通食品。当事人通过上述店铺销售普通食品“新西兰 K*** ***蜂王浆 10-HDA 大包装365粒”,标价258元/瓶。
在销售该商品的页面中头图滚动图片部分使用了“抗菌消炎、辅助调三高、血糖控制”、“蜂王浆的功效:……治疗更年期综合症……预防癌症,预防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贫血促进伤口愈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以及“调理肠胃提高人体免疫力……补充脑力”等涉及保健功能的用语。当事人在上述滚动图片广告中展示了该商品外包装图片。在商品标题下方小字广告中使用“抗菌消炎”、“辅助三高”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以及“抗氧化、抗衰老佳品”、“免疫护航……助抗氧化”的涉及保健功能的用语。在商品详情页广告中使用“辅助调三高,蜂王浆能辅助降低血糖及血压,预防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含有天然抗菌消炎成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以及“免疫护航,蜂皇浆中的王浆酸……帮助维持健康免疫系统……改善营养,蜂皇浆中含有丰富营养元素,持续使用能改善营养所需,补充脑力,改善情绪。肌肤养护,蜂皇浆中含有丰富维生素、蛋白质及酶,能增强皮肤弹性,抗氧化,改善气色”等涉及保健功能用语。
当事人在上述商品详情页面广告中展示了商品外包装图片。上述商品销售页面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上传发布,属于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09-23
处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