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法院确立的华为诉中兴案框架下,商务谈判涉及最后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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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持有人必须提供基于FRAND原则的书面许可要约,尤其要明确说明许可费及其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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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者必须根据该领域公认的商业惯例,本着诚信(特别是不得使用拖延战术)对SEP持有人的要约作出认真回应,接受SEP持有人的要约或提出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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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者必须提供适当的担保,并能够对其使用行为作出说明。
这一框架通常被称为“乒乓规则”,因为它要求双方反复沟通。在实践中,前两个步骤可能会重复多次,直到达成协议。
在2024年4月15日发布的针对VoiceAge EVS诉HMD案的欧盟委员会法庭之友报告中,委员会强调了严格的顺序——第一步必须先于第二步进行。SEP持有者在向实施者首先提供FRAND报价和解释之前,不应期望实施者提出反报价。
除了欧洲框架之外,各司法管辖区也提供了各自的SEP谈判指南。
今年早些时候的最高人民法院ACT v Oppo案的裁决提供了一些指导。法院在确定SEP所有者是否是善意的时会考虑至少九个因素,商务谈判方面包括SEP所有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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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披露许可价格、许可费率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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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实施者报价明显高于给该实施者竞争对手的报价,且拒绝说明理由;
同样,在评估实施者的意愿时,法院至少会考虑五个因素。其中三个与商务谈判有关,即实施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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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实施者的角度来看,SEP所有者的要约不符合FRAND时,提出合理的反要约或建议,或者根据该反要约支付许可费;
此外,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同意获得许可之后,实施者也有权质疑专利的有效性或必要性。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在其SEP许可指南中将商务谈判视为许可流程中的“协商阶段(Negotiation Phase)”和“达成协议(Reach Agreement Phase)阶段”(见图2)。根据该指南,“协商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这是英国法律认可的概念,指‘公平公开交易’的总体概念”,并且“协商阶段可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有时甚至需要数年,并可能包含多轮报价和反报价”。
图2. 来自UKIPO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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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也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诚信谈判指南》,该指南包括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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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拒绝上述反要约/通过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对于这一具体要约,指南建议权利人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以便实施者判断条款是否合理且不具有歧视性。具体理由可能包括:
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和司法部于2021年联合提出的《关于遵守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救济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也明确了SEP持有人和潜在被许可人应如何诚信参与许可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