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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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3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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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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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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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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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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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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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樊雪
审判员王晓颖、审判员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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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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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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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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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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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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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婷,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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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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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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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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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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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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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42763号《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冯万金、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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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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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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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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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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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陈记香酥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陈麻花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7.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42763号《关于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6.(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04号民事判决书及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书;
2.(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06号民事判决书;
10.2012年《重庆商报》关于“陈麻花”的采访报道;
11.磁器口古镇部分陈麻花商铺门店及其商品照片、宣传资料、产品及包装订购协议;
12.各国家机关及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抽检通知书、食品抽样购置费用告知书、检验报告等;
第一组:2001年春节磁器口庙会视频及截图;庭审笔录(2018)渝0112民初4995-4999号;(2018)渝0112民初4995-4999号案件证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登记信息;沙坪坝区店招设置审批表;陈麻花公司食品卫生许可证;陈麻花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版权登记证书;历年“陈麻花”店招照片;陈麻花公司产品实物及包装照片,用以证明诉争商标起源及持续使用情况。
第二组:中央电视台《50元起家的百万富翁》节目视频、截图及央视网报道;重庆电视台“天天630”采访报道视频及截图;重庆电视台午新闻视频及截图;新闻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媒体推广广告;广告代理合同;超市促销广告,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知名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