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共同体的视角有很多,但鉴于滕尼斯对马克思的误读主要集中在道德问题上,本文集中讨论道德与共同体的关系。在德国历史主义取向的共同体传统中,共同体的本质正在于一套独特的道德理念。此传统从历史主义奠基人赫尔德一直延伸到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韦伯和齐美尔。赫尔德对启蒙理性的批判和对民族共同体的呼吁,滕尼斯对社会消解共同体的担忧,韦伯对西方理性主义渐成“铁笼”的呐喊,齐美尔对客观文化压制主观文化的悲叹,无不反映出他们对这种道德理念的珍视。这种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两个前后相接的观点:在哲学人类学上假定,人的尊严在于拥有整全的个性;进而在社会理论中,用一种带有适度“等级性”的道德来衡量人的“道德自由”。赫尔德是此种传统的奠基人,滕尼斯、韦伯和齐美尔均持有第一个观点;滕尼斯推进了第二个观点,韦伯和齐美尔的自由主义倾向则使他们偏离了第二个观点。本节主要根据赫尔德和滕尼斯的学说来分析共同体的道德内涵,以便为后文讨论共产主义的道德维度作准备。
(一)赫尔德
作为历史主义奠基人的赫尔德,其民族共同体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反对“启蒙哲学家”(philosophes)从理性政治的角度理解民族,主张从文化道德角度理解民族。这种旨趣是同他的人道主义哲学人类学紧密相关的。他认为,“让人成为人”是一条伟大的自然法(Herder,1800:440),“人道(Humanität)是人性(Menschennatur)的目的;带着这个目的,上帝把人的命运放在人类自己的手中”(Herder, 1800: 438)。“我们当前存在的目的是形成人道,地球上的一切必要需求都从属于人道,都是为了促进人道而发明”(Herder,1800:123)。因此,纯粹人道是衡量人在尘世之完美和幸福的唯一标准。人道是人性的目的,或者说是作为潜能的人性的实现。人性本身包含无限丰富的可能性,通过无限丰富的实践和历史,这些可能性在无尽的未来最终变为无限丰富的现实,也就是人道的实现。这种“天意目的论”的根本,就是假定了人是个体性和多样性的整体统一,这是人的尊严所在。从这个基础出发,赫尔德就必然会反对启蒙哲人(包括康德)对人性的一般性(general)假定,也即认为人性的本质就在于拥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纯粹理性”。
在《另一种关于人类形成的历史哲学》中,赫尔德对启蒙的猛烈批判达到顶峰。他认为,“人的一切发展都离不开世代、气候、需求、环境和运气提供的机会:离开了其他东西,沉睡在人心里的倾向和能力就不会变成技能”(Herder,2004:26)。而启蒙哲人却把人性想象成具有高度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启蒙理性,并以之来衡量古人和其他民族的幸福以及社会的进步。赫尔德认为这完全违背了人性的本质。这种做法给人带来的不是启蒙哲人许诺的幸福,而是不幸。真正幸福的人是拥有整全个性的知情意合一的人,而不是仅剩下干巴巴的抽象理性的人。这种思想典型地体现在赫尔德对康德的批判中。
在德国思想史上,康德与赫尔德有过著名的争论,最终导致师生二人走向决裂(李荣山,2017a)。康德—赫尔德之争的实质是二者在认识论上的根本差异,这个差异又进一步表现为二者对理性的认识截然不同。康德认为理性本质上是人的一种机能/官能(organ)。“纯粹思辨理性的本性”包含着各种“机能”(康德,2004:26)。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想像力的机能”、“思维的机能”、“判断的机能”、“思维在判断中的机能”、“知性的机能”、“概念建立在机能之上”、“模态的三种机能”等表述比比皆是。在赫尔德看来,这是一种自笛卡尔延伸到沃尔夫的官能心理学(faculty psychology),把理性视为具有诸多机能的器官,当作实体。这种官能心理学的后果就是对人的认识能力进行分割。康德把人的认识能力分为低级和高级两部分。感性属于低级认识能力,理性属于高级认识能力,包括知性、判断力和理性(狭义的推理能力),三者分别对应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
这种观点在赫尔德看来是十分荒谬的。他认为,理性并非心灵的机能或某种实体,而是心灵的过程,类似于英文中的“推理”(reasoning)以及这个过程的结果(转引自Clark,1955:399)。心灵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并非各种机能的组合。他认为,“进行思考和意愿、理解和知觉、运用理性和产生欲求的,是同一个心灵”。“知觉和想象、思维和立法,不过是同一个机能的不同用途而已”。感性和理性是不可分离的,二者有机统一在人的心灵中共同发挥作用,不存在可以脱离感性单独起作用的纯粹理性。他进而指出,“不应该‘批判’人类心灵的机能;而应该对其进行界定、划界,揭示其用途和误用”(转引自Clark,1955:399-400)。总而言之,赫尔德眼里的理性与康德所理解的理性存在本质的差别。赫尔德认为,心智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而不存在感觉和理性的二分;认识是一个包括应激、感觉、认知、意志在内的有机过程,而不是人的某种官能;理性是人的各种有机结合起来的认识能力的总称,而并非某种高级官能;不存在绝对的、纯粹的理性,理性只能达成有限的理解。
赫尔德从认识论上继承了这种来自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的有机整体论,并将之应用到自己的历史哲学中,形成了作为历史主义之核心的“个体化原则”(principle of individuation)。其核心思想是:个体是有机统一体,个体是多样异质的,万物皆个体;历史就是从小个体到大个体的不断发展的“个体之链”;小个体与大个体的关系不是共相意义上的累加(aggregate)关系,而是殊相意义上的不断包含的关系,也即作为统一整体的各个小个体锻造为同样作为统一整体的更大个体(李荣山,2017b)。可见,通过批判康德分裂的“官能”人,赫尔德确立了整全之人的地位。
基于这个前提,赫尔德猛烈批判了启蒙理性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自然法学家们根据启蒙理性设计的那种契约国家把情感和道德的东西从政治中抹去了,反倒伤害了政治本身,使得政治丧失了情感的温度,最终演变为专制和暴政。他声称,“在人的一切联合中,相互帮助和安全是他们联合的首要目的;因此,在所有国家中,自然秩序是最好的:也即,她的每个成员应当是自然(Nature)设计的那样。主权者获得造物主的地位,被他自己的意志或激情所激发,竭力去制造上帝绝没有想过的造物:这种上天控制的专制成为一切无序和不可避免之不幸的根源”(Herder,1800:250)。因此,在赫尔德看来,启蒙哲人设计的理性国家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因而有害于人的幸福。
正因如此,在政治问题上,赫尔德不愿谈国家(state),而谈祖国(fatherland)。因为祖国不只是一个冰冷的权利概念,还包括语言和文化造就的爱的依恋,这是爱国主义的真谛。“如果抛弃了祖国这个字眼,许多温宁高贵的友好行为将会消失”(Herder,2004:107)。相比人为的国家,他偏爱的是“自然政府”(natural government)。他把家庭称作“自然政府的第一步”,把部落和族群称作“自然政府的第二步”,世袭政府则是政府的第三步。到了这一步,政府形态已经丧失了自然性,因为在专制君主治下人的心灵是非自然的(Herder,1800:244-249)。相应地,在国际关系问题上,赫尔德反对像康德那样在契约基础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来实现永久和平,而是信奉民族自决原则,希望通过某种松散的、非正式的、自主合作的民族纽带达到永久和平状态(Herder,1969:8)。正如巴纳德所言,赫尔德的共享文化观使得主权概念和契约概念变得多余(Barnard,1969:7)。他走的是一条“通往政治的文化途径”(Barnard,1969:3)。在经济方面,赫尔德也同样看到了荷兰、英国和法国等现代资本主义早发国家通过“贸易系统”这种“普遍启蒙”的力量,用“恐惧和金钱”消除了丰富的民族个性,让整个世界趋同于启蒙的欧洲(Herder,2004:58-63)。
赫尔德反对启蒙的政治设计和经济设计,把通往人道的希望寄托在民族文化上。他广泛研究人类上古文献(特别是希伯来圣经),研究日耳曼的民俗和文学,研究语言和神话,就是为了揭示各民族共同体的文化精神。然而,这种共同体精神归根结底要落实到道德问题上来,其核心就是“良知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或者“节制自由”(moderate freedom)原则。赫尔德把希伯来族长的“领地和帐篷”视为“人类幼年时期的黄金时代”(Herder,2004:7)。他脉脉温情地描绘了这种家长制“大家庭”的和谐生活图景:“每天,众人之父(Allvater)面对这个世界,他的需要和欲望受制于这个世界,他努力用其劳动、谨慎和细致的保护,来应对这个世界。在这样的天空下,在这种活力要素中,他将形成怎样的观念,怎样的心灵!伟大的和高兴的,全都安静和勇敢地像自然(Nature)本身一样”(Herder,2004:6)!
也就是说,在人类原始共同体中,家长并非暴虐的专制者,而是慈祥勇敢的守护人。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不过是孟德斯鸠等启蒙哲人用启蒙理性厚今薄古,“按照我们时代的精神和情感把古代想象成骗子和恶棍”的结果(Herder,2004:10)。真实的历史情况是,所谓东方专制主义,不过是一种温和的父权制。在这种制度下,家长对族人有爱护之心、保护之责;族人则对家长怀有发自内心的“崇敬”(reverence),而非孟德斯鸠所说的“恐惧”。在他看来,“东方专制主义往往是一种想象,是建立在对极端暴力事件的挑选基础上的。这些事件往往发生在帝国的衰落阶段,只有在帝国最后的挣扎中才会诉诸这种途径”(Herder,2004:7)。他写道,“我们民族的性格……是一种更美好、更节制的自由:良知自由,成为一个诚实人和基督徒的自由;在王权下安享自己的小屋和葡萄树的自由、拥有自己喜爱的果实的自由;成为自己幸福和舒适之创造者的自由,成为某人尊贵的朋友的自由,成为某人孩子的父亲和管辖者的自由——这就是如今每个爱国者所希求的有节制的自由”(Herder,2004:106)。
这种自由,并非纯粹权利义务意义上的现代政治自由,而是一种道德自由;并非现代政治所理解的那种基于绝对政治平等的自由,而是一种带有非政治性的“等级性”道德自由。在这种“等级”结构中,服从不被理解成出于外力的被迫,而是通过“敬”转化为内在的自愿。通过这种“有节制的”自由结构,个人、群体和民族精神的个性得以保全和发展,而不至于被抽象的启蒙理性及其制度设计夷平。
(二)滕尼斯
赫尔德这种哲学人类学和道德学说为后来的滕尼斯所间接继承。滕尼斯对共同体与社会有过著名的论述:“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分离,但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Tönnies,2001:52)。换言之,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的本质在于人的整全性,社会的本质则是人的残缺性。进入社会关系的只是人的一部分,进入共同体关系的是整全的人(Pappehnheim, 1959:66-67)。
这种哲学人类学的假定,是滕尼斯共同体学说的核心前提。《共同体与社会》开篇就摆出了这个前提:“共同体理论的基础是这样一种观念,即在起源/原始状态或自然状态中,人的意志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即便人们处于分离状态,也维持着这种统一感。它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视不同处境之下个体之间的关系被决定或‘给定’的程度不同而不同。这些关系的共同根源,是与生俱来的下意识的‘植物性’生命所具有的极度包容性:每一个居住在物理身体中的人的意志,都通过世系和亲属关系关联起来;它们依然是统一的,或者出于必然性而统一起来”(Tönnies,2001: 22)。在第三编开头,他进一步澄清了这种统一性(Tönnies,2001: 179),指出:人的自我或者说人的自然意志的“主体”,像自然/本质意志(natural will)体系一样,也是一个统一体(unity)。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更大统一体中的一个统一体,同时自身中又包含着其他更小的统一体。像一个有机体及其构成部分一样,它之所以是一个统一体,是因为它的内在自足性,因为它是一个结构性的总体(unum per se),因为它的各个部分全都同它这个有生命力的实体联系在一起。一切事物,如果只是一个“部分”,就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如果是一个“总体”(whole),就形成了某种统一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