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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补助申报启动

文博在线平台  · 公众号  ·  · 2018-11-13 16:55

正文


在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坚持公益属性、慈善关怀,于2016年建立了由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捐资发起的、由我会管理实施的首个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通过该专项基金给予全国文物系统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或因工受伤致残的干部职工一定资金补助,倡导形成系统内干部职工互帮互助的风气。现将2018年具体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补助发放时间

(一)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集中进行申报,申报期为50天。


(二)补助款发放时间

2019年2月5日(春节)前


二、补助对象

(一)全国文物系统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及其正式受聘于文物部门的长城保护员、专职文物保护员。


(二)在同等条件下,困难补助向基层倾斜,向因工作致伤、致病、致困的干部职工倾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困难员工个人或近亲属(如本人亡故或丧失行为能力)首先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补助申请表》(请登录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或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由员工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签注核实意见。困难员工所在单位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申请表直接报基金会;县处级以下的单位,则由上一级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会。


(二)倡导困难员工所在单位对困难员工积极开展众筹、互助和单位组织内部募捐、单位补助等形式给予补助。困难员工所属单位在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填入申请表。


(三)根据补助审核需要,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伤残证明、财产损失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复印件或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长城保护员和专职文物保护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条件

(一)补助范围包括因公受伤致残补助、重大灾害补助、突发事故补助、大病补助等。


(二)补助条件为员工本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罹患大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或员工本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具体为:

1.员工本人因公致伤致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材料,按工伤等级进行补助;

2.重大自然灾害补助:因发生地震、洪灾、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3.突发意外事故补助:因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受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4.重大疾病补助:员工本人患有重病,医疗费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5.亡故补助:员工因见义勇为、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及大病导致亡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联 系 人:陶铮 吴芳芳

电    话:010-56792283

传    真:010-56792285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发展部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2018年11月12日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系统扶贫济困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实施的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是文物系统首个慈善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使用,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补助对象


第一条 全国文物系统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及其正式受聘于文物部门的长城保护员、专职文物保护员。


第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困难补助向基层倾斜,向因工作致伤、致病、致困的干部职工倾斜。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困难员工个人或近亲属(如本人亡故或丧失行为能力)首先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补助申请表》;由员工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实,签注核实意见。困难员工所在单位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申请表直接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县处级以下的单位,则由上一级文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本会。


第四条 本会倡导困难员工所在单位对困难员工积极开展众筹、互助和单位组织内部募捐、单位补助等形式给予补助。困难员工所属单位在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填入申请表。


第五条 根据补助审核需要,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伤残证明、财产损失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复印件或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长城保护员和专职文物保护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于每年下半年集中进行申报,申报期不少于50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进行材料审核与筛选,将符合条件和材料齐备的申请人资料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由各省文物局对本省补助人员名单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补助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补助范围:

包括因公受伤致残补助、重大灾害补助、突发事故补助、大病补助等。


第八条 补助条件:

员工本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罹患大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或员工本人因公受伤致残的。

(一)员工本人因公致伤致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材料,按工伤等级进行补助;

(二)重大自然灾害补助:因发生地震、洪灾、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突发意外事故补助:因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受伤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员工本人患有重病,医疗费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亡故补助

员工因见义勇为、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及大病导致亡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工伤致残补助。员工本人因工伤致残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等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元(7-10级)、10000元(5、6级)或20000元(1-4级)。


第十条 重大自然灾害补助。根据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突发意外事故补助。根据个人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100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补助。患病员工医疗费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员工本人自费额的40%,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家庭补助。员工因病、因自然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亡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员工见义勇为或因公亡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为保证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的可持续性,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按基金募集量的40%掌握。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扶贫济困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直接发放至受助员工的个人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补助名单在网站公示期满后,本会将向受助人寄送《文物系统扶贫济困专项基金收款确认回执单》,受助人在确认收到补助款后,须及时填写回执单并以传真或邮递等方式回复本会。


第六章 评审与监督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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