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因各种原因,IPO在审项目更换律师事务所时有发生,那么更换后的新律所从进场、尽职调查、起草法律意见书、律所内核再到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间隔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有专业人士认为起码要两个月。
小编看到最短时间的案例是15天!这就是3月24日登陆深交所创业板的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300629)。
证监会发审委2017年1月24日审核新劲刚时现场询问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
发行人在审核期间更换了发行人律师,后者于2016年12月17日进场工作,2017年1月2日出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律师对境内外主要客户的核查是否充分,保荐代表人对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事项是否履行独立核查程序。
小编注意到,新劲刚2015年5月28日、2016年12月9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上显示的发行人律师均是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而新劲刚2017年3月9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上显示的发行人律师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从新律所进场到出具法律意见书,就算周六、周日、元旦都加班,再加上内核的时间,满打满算15天!
按规定IPO在审项目更换律师事务所,新律所进场后要重新尽职调查、核查一遍,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如果拟上市的是一个成立时间短、资产少、分公司子公司很少的公司,新律所进场重新核查一遍有10来天足够了。但新劲刚是一家有很多国外业务的公司,15天内就完成进场、尽调、起草法律意见书、内核通过再到签署出具,也是让人惊叹!而且证监会最终也接受了新律所这么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成果和结论。
根据新劲刚2016年12月9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公司与越南、印度、马来西亚等东南亚主要建筑陶瓷生产国的数十家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三年及一期(2013、2014、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对海外客 户销售收入(含通过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口)分别为 4526万元、6713万 元、9858万元和 504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17.74%、 26.94%、40.57%和 52.20%。 可见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海外业务的收入在公司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直至最近一期的过半。从公司下述2015年、2016年1-6月的前五名客户中有土耳其公司、越南公司。新律所派人去核查了?
按照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规定:更换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的,更换后的律所或律师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小编认为,IPO在审项目更换律所后,新律所从进场到尽职调查再到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多少时间并不是核心问题,而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查才是核心、重点。不过,新劲刚新律所在进场后15天时间内完成包括国外客户核查的任务,按照常规的理解是值得怀疑的。
下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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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IPO发行条件的梳理与思考———2016年至今IPO被否案例探讨之持续经营能力”
分享嘉宾:轻舟(经济学硕士、公众号“一览IPO”运营人、投行从业人员 )
分享时间:3月26日(本周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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