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抵押物被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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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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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
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
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上述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
一、2005年6月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下称南海交行)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佛山友协)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同日,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友协)与南海交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岳阳友协以其在建工程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作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6月24日,岳阳友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二、《综合授信合同》签订后,南海交行为佛山友协垫付票款23644864元,发放贷款490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佛山友协尚有贷款本金4232820元未偿还。
三、南海交行向佛山中院起诉,要求判令:(1)佛山友协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1年7月21日),贷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1年7月21日);(2)南海交行就上述债权对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2006年8月7日,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被佛山中院裁定予以查封。
五、佛山中院一审判决:(1)佛山友协向南海交行清偿承兑汇票金额债务本金及逾期利息,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南海交行对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就上述债务,在不超过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岳阳友协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岳阳友协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之一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主张对2006年8月7日以后发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法院裁定驳岳阳友协再审申请。
本案中,岳阳友协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的理解存在偏差。岳阳友协认为,此处的“债权”包括抵押物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主债权的逾期利息、罚息,进而据此主张对本案中抵押物被查封后(2006年8月7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最高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岳阳友协因此败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提供最高额抵押人在提供担保,应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督促抵押权人及时实现抵押权,避免因债务人逾期还款导致利息增加进而承担更重担保责任。在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担保的债权额且借款利率较高时,此种风险更易发生。
2、银行等债权人应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的担保限额。如果本金加利息超过最高担保限额,超过的部分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