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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学研究员Frosio:全球媒介责任的趋势|三校研讨会

腾讯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6-12-23 17:48

正文


Giancarlo F. Frosio: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网络与社会中心研究员

    

拥有律师资质和杜克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杜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信息技术与电信法法律硕士学位和米兰卡托利卡大学法学学位。Frosio博士在鲁汶大学知识产权法中心担任博士后研究员。Frosio博士是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非在籍研究员。2013年到2016年,他曾担任斯坦福大学国际研究所的媒介责任研究员。在斯坦福网络与社会中心期间,Frosio博士发起了聚焦于中心、世界媒介责任地图,斯坦福媒介责任实验室研究领域的媒介责任研究。自2013年起,Frosio博士还担任哈佛Copyright X项目的助理教员,讲授并组织都林大学部分的课程,该部分课程最初由Frosio博士本人发起。自2010年起,他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都林大学知识产权法法律硕士联合培养项目的讲师,并于2010至2013年间担任项目副主任。Frosio博士还是都林大学NEXA 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的助理教员。2013年,他在诺丁汉大学担任英国研究理事会研究员。Frosio博士是众多法律文章和出版物的作者。他的书《Cumulative Creativity: From the Oral Formulaic Tradition to Digital Remix》即将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他也正在编辑《世界中介责任地图(WILMap):绘出全球中介责任的趋势》,该书将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以下为Giancarlo F.Frosio发言内容:


谢谢主持人的介绍,非常感谢大家,也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次会议。我的发言很长,这不是我的错,因为过去这几个月,过去这几年发生的事情实在太多,要讲的东西太多了,所有希望大家耐心点。


我讲一个全球的媒介责任的趋势,先看看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一个计划,这是斯坦福大学推出的,这也是围绕媒介责任相关的一个项目,这里面涉及到很多个不同的趋势,因为它本身也是在不同的地点进行,这个项目的名字叫做WILMAP,这个项目涉及到不同的领域,比如说隐私、网上色情、恐吓言论、仇恨言论、知识产权等等,有非常多的内容,我们还设了不同的网页,有英文的,还有中文的网页,大家也可以在网上看一下,假如有兴趣的话,你也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可以共同进行这个项目。现在我们这个项目进行了一段时间,已经有一些结果了,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目前的一些结果。有一些论文实际上已经发表出来了。未来这几个月还有一些新的论文也会发表。


我还是用图片的形式给大家介绍未来全球媒体的责任变化是什么样的。很多时候我们讲到媒体都是讲到网上的媒体,而不是传统的媒体,网上媒体上有很吸引人的界面,用户会在上面留下数据,这些数据会被媒体收集起来,因此这里面涉及到的内容就非常多了。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全球的趋势,你可能会问,为什么媒体的责任这么重要呢?从知识的角度来讲,过去这几百年,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知识转移变化非常大,有了这样一些变化,我们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了,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了。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交流现在对我们的生存来讲不是说无足轻重的事情,而是影响到我们的生存,因为它们是知识的载体。



在过去几百年,我们已经经历了几次工业革命,现在我们即将迎来第四次工业革命,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达尔文提出了人类进化论,从人类进化论逐渐又有了弗洛伊德的精神理论,现在到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时候,我们考虑的不再是实体存在的东西,我们要考虑电子化的东西,因为它们进入我们的生活,已经构成的另外一个层面。现在整个网络世界,由于技术的重要性、数码的重要性,中介媒介就会变得更加重要。因为重要,所以我们就要进行监管。


这是过去的这些年我参与到的项目,我能够了解到如何更好地调整和监管这样一些案例,这是我们在斯坦福的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机构过来,我们会设立一些基本现代全球化的媒介原则,会告诉他们这个经验是怎么样的,应该进行怎么样的监管,除此之外,在媒介之外对应的就是我们要看这个媒介该负到什么程度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再讲一讲我们现在看到的进化过程,我们一开始的时候是尽量的去了解媒介和网络媒介的道德理论,了解了这个道德理论以后,我们再往前看,从大体的福利和利用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拥有和宣称有这样的一些权利,除了这个之外,我们从媒介的责任到法律义务,我们经常讲到媒介的法律责任,不光只是要在法律的层面,同时也会有自发性的一种措施,在欧盟委员会和英国,我们都出版了这样一些作为媒体中介责任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就到了数字宪法主义和互联网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法案的通过,这是它的一个大体演变的趋势,很多人都讨论过这个话题,我们在16到20年前已经决定,我们希望给媒体中介的平台有一个更加安全的数码港湾,在美国、巴西都有媒介中介的民主权,还有在香港也有对应的版权法案通过,来搭建和创造一个对于媒介中介更加安全的数码环境和网络环境。当然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我们观察到了现在各种方向、各种层面都在扩大网络媒介的法律责任。在欧洲,欧盟委员会经常会说,我们会有一个新的针对欧洲市场的单一的、特定的版权政策,针对这样一些媒介平台的法律和司法责任有一套方案,但是除了这个之外,其实还有不同层面的立法,有一些成员国家已经有立法,比如说法国,它有很多的建议已经出来了,希望有版权的改革。在欧洲大家的目标就是针对两个大的媒介平台,还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针对这些平台,要求他们在将来承担法律和经济制裁的责任。从原来的媒介中介的法律责任免除到现在的司法责任的承担,这是一个趋势。还有一种反潮流的,欧盟委员会也在提出从互联网媒介自发的一些责任的承担。比如说所有的互联网中介平台,他们会有这样的一个趋势,自己自发地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如果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一旦意识到的时候,他们就必须在线把这些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有风险的言论和帖子删除。在美国,20年前就在研究这个领域的话题,还有法律委员会会希望一起搭建基本的原则,来适用美国和欧盟的网络市场,除此之外也有很多给到媒体互联网中介平台、媒介平台一个带经济制裁的原则,包括像中国的百度的案例,还有在德国也有DEIF的案例,还有RAPIDSHARE。在中国,百度是最主流的搜索引擎,一旦有违规的行为,它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制裁。


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需要做决定,目前在欧洲有趋势将这个决定强压给媒介平台。不光是在版权领域里面,更多的是在线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比如说一些恶意制造的假象言论,如果一旦在线宣传推广的话,这个人应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在西班牙也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从基本的原则来说,这个媒介平台不应接受经济的制裁。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趋势,尤其是在欧洲,会有很多阻止限令,比如说我们会命令这些有接入权的媒介平台,必须强制性的对某一些材料或者信息进行封锁和阻止,这个是有相关的文献规定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版权,以及个人信息及隐私。比如说有一些网站你就没有办法接入。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趋势是连接性。我们现在有一个新的案例,这个来到了欧洲法庭,这个连接到底要到几度,它的连接顺序到底是多少,有怎样的参照方式,是不是参照美国以前的案例来立一个新的法规?基本上在这一堆的案例里面,欧洲法庭说,如果通过你的链接出去有涉嫌违反和侵权的内容,要看导致的结果,以结果为导向来做一个司法判断的依据,有些是在美国的体系里面,这和欧洲的体系判断又稍有不同。


还有一个趋势就是被遗忘权和数据的全球化,这个我们认为在数据保护领域里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你可以看到从数据的提供方来说,会要提供更多的法律和责任,根据本国自己的公民,你可以去教育本国的居民,包括会有国家级别的数据,全球一体化的研究中心,让他们知道更多的信息,并且要教育国民。


最后一个趋势就是会有更加强的行政干预和执行,很多时候是根据法庭来强制执行这样的命令,作为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执行。法庭里面现在也越来越多的要接纳媒介法律责任的相关案例和起诉。包括版权的侵权行为,还有更加宽范围的信息材料,以及更加宽的,多种形式的侵权行为,都应该含进来。


我们说到的这些现象,也可以直接对应到互联网行业,我们有号召全球的同行,比如说谁有一个好的案例,比如说在加拿大或者是在其它地方,包括在此时此刻,他们也正在加拿大的法院做一个判决决定。我们看到谷歌这样的情况,它不是在一个单一的国家的情况,而是一个跨境、跨国级别的案例。


更多的是讲到欧洲的情况,我们说到的被遗忘权,在法国也是由欧盟委员会,强制谷歌在法国要删除所有跟被遗忘权相违背的搜索的条目。这个趋势是非常清楚的,就全球来讲,现在不可能所有的内容在网上你要求他撤下来就能撤下来,但是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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