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乌兰察布政府网
问:据了解,部分公司为了IPO迁址贫困县,对此证监会如何看待?未来是否会出台细则来完善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扶贫攻坚战略。
答:国家已明确了全社会的脱贫攻坚战略,资本市场的脱贫攻坚是题中应有之义,为此中国证监会在2016年9月9日,公布实施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贫困地区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中国证监会在执行上述政策时,主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于贫困地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审核进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的同时,坚持发行条件不降低、审核标准不降低、审核环节不减少、审核程序不压缩。为了保证贫困地区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还会安排对相关中介机构承做贫困地区企业首发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精准扶贫的原则。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大力支持企业真扶贫、扶真贫,鼓励拟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扶贫政策,把产业扶贫与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相结合,建立扶贫的长效机制。不支持单纯为上市买通道、利用政策“钻空子”套利等形式主义行为。
IPO扶贫涉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等多个方面,为了有利于扶贫政策的顺利推进,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积累经验,待条件相对成熟时再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考虑推出相关细则。企业只要本着真诚的扶贫意愿,将产业扶贫与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相结合,切实在当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改善当地财政收入,解决当地群众就业,长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就不会影响其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9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抢抓金融扶贫政策机遇,重点引导已在排队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助力我市产业扶贫,制定本政策。
一、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实现IPO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企业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20%、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20%、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60%。
(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对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中介组织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IPO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七)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我市关于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以及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八)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九)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在中心城区(集宁区)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十一)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并购重组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比照上述政策第二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配套服务机制
(一)成立乌兰察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二)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要给予“绿色通道”。
(三)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专业帮扶,通过组建金融扶贫工作站等方式结对帮扶贫困县;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上市。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
郝晓亭 13848443248
弓 箭 13514849898
王海军 13947412182
徐聪敏 13847495988
(二)本政策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新疆(含兵团)企业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绿色通道”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全力支持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2017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京签署《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明确,证监会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新疆(含兵团)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适用范围如下:
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
2.注册地在新疆并承诺上市后不变更注册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迁址新疆后,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热心新疆扶贫公益事业,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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