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从朋友圈看到一份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随后就看到新闻,确有其事。我一直以来关注湖南的非法集资以及金融风险问题,写过多篇文章,比如益阳惠通崩盘,益金宝崩盘,益阳中小担崩盘,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当时,老百姓之所以买这些理财产品,就是看中了政府或者国资担保的信誉,如今你釜底抽薪,宣布融资担保函作废,这似乎太流氓了吧?
这份声明内容显示,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7]50
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财预
[2017]87
号文)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综
[2017]32
号)文件精神,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这我觉得没问题啊。
“据此,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请持有声明中涉及到的相关担保函、承诺函的单位,依法依规将担保函、承诺函按原渠道退回。”
这句话就有点简单粗暴了。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担保函,提供的除了担保,还具有增信作用,甚至增信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担保。对于融资的计划还款承诺,也是金融机构愿意提供借款的定心丸。尤其是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愿意为有政府信用支撑的项目进行融资,为什么?有财政还款来兜底啊。地方政府财政再出具承诺函,将融资的本金和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等于为这个融资增信了。像宁乡县财政,每年收入大约
70
亿左右,有担保函、承诺函,金融机构不慌。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法》也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六部委的文件是对政府出具各类函件的乱象进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发生债务风险的怎么办,以后怎么办,必须有一套合法、合情、合理的策略,结果你单方声明无效,说好的契约精神呢?你可以宣布以后我不玩了,但以前的你总不能凭一句话就耍赖吧?据我所知,地方政府融资或者借债的案件中,金融机构为保证资金安全,通常要政府财政出具承诺函或者担保函,也是通常做法。最典型的是,地方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或者经地方政府批准,对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融资等,地方政府财政出具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或者出具将融资平台借债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和相关预算的承诺函。六部委规定出来后,各地通常是跟金融机构协商撤函,或者变更为其他担保措施,也有一些为了撤函提前还款。但像这种直接宣布作废,伤及的是政府的信用。
我正准备发出上述评论的时候,又出现了反转。
今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政府针对舆情开会研究,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会议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朝令夕改,第二天继续改,你可以夸当地政府对舆情敏感,反应快,也可以夸他们勇于认错,但我想说的是,出台命令之前,你们是怎么研究拍板的?收回成命又是怎么一边倒的?政府决策难道是过家家吗?如此儿戏。之前你出具那些担保函、承诺函是你政府,现在宣布废除的也是你政府,你让金融机构情何以堪?以前不懂事,埋了很多地雷,那也得仔细甄别,慢慢排雷啊,你一上来就说把所有地雷都炸了,发生系统性风险,误伤金融机构以及老百姓怎么办?
当然,收回成命,依然没有解决问题。前面提到过,《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这部法律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