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服务长三角,聚焦新消费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申长雨一行赴浙江调研初创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12 小时前  
植物星球  ·  檫木终于开启了这个春天 ·  2 天前  
企业专利观察  ·  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专利局认定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  2 天前  
企业专利观察  ·  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专利局认定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  2 天前  
知识产权那点事  ·  上海市首例!看检察官抽丝剥茧破解批量实名注册 ... ·  3 天前  
知识产权界  ·  浅析DeepSeek在专利领域的应用及影响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未成年误触充值,上海市杨浦区消保委助退款|成功案例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 公众号  ·  · 2024-12-19 11:14

正文

拓宽消费投诉调解渠道,温州市消保委与市律协签订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先进经验
服 务 长 三 角 , 聚 焦 新 消 费

案情简介


11月12日,消费者唐女士称自己未成年的孩子(4岁多)和唐女士哥哥的孩子(12岁)在某平台误触购买了价值178元的平台会员,消费者于次日早上9点联系平台,平台提出需要消费者提供两位未成年人的相关身份资料,消费者仅提供了一位未成年人的资料,平台拒绝退款,消费者不认可,于是向杨浦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杨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与该平台联系,平台表示需要确认两位未成年人的信息后,才能为消费者进行退款。经过协商,消费者最终将两位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平台,经平台核实确认无误后,平台表示系未成年人充值,且消费者唐女士及时申请退款,未使用会员权益,因此为唐女士办理了退款手续,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例中唐女士的孩子不到五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哥哥的孩子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位未成年人实施的充值行为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适应,且唐女士作为监护人及时发现该行为,在未使用会员权益的情况下及时向平台方申请退款,因此双方达成和解。


近年来,未成年人利用家长的手机充值案件频发,杨浦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家长应在手机软件中设置“青少年模式”、保管好手机支付账号和密码、引导孩子正确认识网络充值,遇到未成年人充值的情况,应当及时保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等,第一时间与经营者联系反馈,尽快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来源:杨浦区消保委

特别声明



本公众号转载内容仅作公益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条件所限,可能出现未署名的原创图片或文字,在转载之前无法与权利人联系授权。如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后台或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微信团队进行删除。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