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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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产业】欧盟商标(EUTM)体系之驳回的绝对理由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9-04-17 12:07

正文

马君泽

欧盟驻华代表团公使衔参赞



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一篇,本系列文章旨在为从业者介绍欧盟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大致情况。本文将着眼于审查员在商标和外观申请的审查阶段中,特别是针对绝对理由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


关键词欧盟商标,审查驳回,绝对理由


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一篇,本系列文章旨在为从业者介绍欧盟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大致情况。本文将着眼于在商标和外观申请的审查阶段中,特别是针对绝对理由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之前的系列文章中,已经介绍了关于申请的形式,注册的整个申请过程费用及所需时间。


绝对理由审查的目的是拒绝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对侵犯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反对意见,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一个带有攻击公认道德标准性质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不应该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这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但什么是认定商标和外观设计具有攻击性的一般标准,目前还不太明确。本文将在稍后部分简要谈及这一问题。


商标或外观设计通过形式审查后,审查员首先要查看的是其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这也是申请人之前选定的。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过使用统一数据库(Harmonized Database,HDB)的优势。使用HDB,申请人可从70000个可被接受的商品和服务词条中进行选择,从而消除自己所选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不确定性。目前,超过80%的商品和服务所适用的词条,都可以从HDB中获取。


绝对理由审查要求

驳回的绝对理由存在差异。《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详尽地列举了欧盟商标体系中的驳回的绝对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表述是“没有任何明显的特征”或“描述性的术语”,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很可能不会将商标作为标示商标来源的标志,而只是将其作为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一种参考因素。本文稍后将讨论一些其他的驳回的绝对理由。


部分一般性原则在绝对理由审查中是很普遍的。并且,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审查员不能根据申请人没有发表的评论在绝对理由阶段驳回申请。一般来说,针对提出的反对意见,中国申请人同其他非欧盟申请人一样,有2个月的时间来准备答辩。


审查员应在简易程序中一次性提出与绝对理由相关的所有反对意见,但他可以在程序的不同阶段提出反对意见。每一个驳回的绝对理由都是独立的,必须由申请人分别提及。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一个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文字商标,就其相同商品或服务而言,必然缺乏任何显著性特征。


欧盟包含28个成员国和23种语言。以绝对理由为例,商标中以一种语言/国家描述的一个术语,如果被审查员提出相应的反对意见,则可能导致该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申请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证明在审查员所指出的特定的地区或国家不存在相应的描述。


所有驳回的绝对理由,首先只能考虑要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自身情况,其次才能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的看法——记住这一点尤其重要。例如,术语“裤子”是对第25类的服装商品的描述,但不适用于第38类的电信服务。


商标申请人可以随时在欧盟商标申请程序中限制其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清单,这并不会使其错失申请日期。例如,如果某个商标申请被提出反对意见的内容仅限于其适用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中的一种表述,申请人可以从其清单中删除相应的该类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反对意见失去了驳回理由存在的基础;但申请人如果不这么做,其整个申请都将被驳回。应注意,限制意味着商标涵盖商品或服务范围的缩减;如果申请人“限制”后其新说明反而涵盖了新的商品或服务,这种限制将不可能被接受。


2016-2017年欧盟商标改革后,申请人免责声明不再可行。举例而言,如果商标由两个词语组成,其中一个是描述性的,申请人不能以该描述性词语为理由应对反对意见。但是,现存已受理的免责声明仍然有效。


主要的驳回绝对理由

驳回的绝对理由中最常用的一种,就是针对非显著性和描述性内容的反对意见,这对中国申请人而言并不稀奇。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可使用TMView工具进行筛选,以了解哪些类型的商标会被EUIPO驳回、哪些商标内容是受允许的,以预判审查员对于绝对理由相关问题的审查方式,从而降低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根据已确定的判例法,《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所指的商标显著性,意味着商标用于识别申请注册的产品和/或服务有着特定来源,从而将其代表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EUIPO实践中的一些例子可用以说明商标内容无显著性的情形:

——FLEX和FLEXI都指“灵活的”;

——MULTI指的是“多,多于一个”;

——公司的法律形式缩写,如Ltd.,GmbH等;

——书籍、电影及其中著名故事的名称,如“灰姑娘”等;

——价值观的表述形式,如第35类和第36类中“SO WHAT DO I DO WITH MY MONEY(那么我该怎么用我的钱呢)”这类针对服务的表述;

——简单的印刷符号和象形图、常见标签,例如

——通用的形状,如


以上所有这些例子的共同之处在于,消费者均无法通过其认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官网的实践指南中包括了更多类似的例子,其中也包括有可被受理内容的示例。


另一个十分常见的驳回的绝对理由,是对标志的描述性内容。如果相关公众可以通过这种描述立即识别出相应标志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则该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标志描述中包括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特性、用途、种类、尺寸等信息都属于描述性内容。术语与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必须足够直接和具体,才能认定为描述性内容。暗示性或建议性的术语则是可接受的。


欧盟商标申请系统的语言检查只使用欧盟官方语言。因此,如果商标内容不是用欧盟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来表述的,则其必然会被否决,无论此种语言的相关国家或人口情况如何。举例而言,中文商标,即使其具有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描述性特征,通常也只会被视为仅具有装饰性。


欧盟商标申请的一条一般性原则是:商标文字内容中的每个词都应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且这些词的组合仍然呈现对上述特征的表述。仅仅将这些特征元素相结合,不在语法或意义方面做调整,这种形式只能作为描述性标志。


一旦提出反对意见,审查员经常要面对申请人的争辩,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常常会引述一些无关紧要的判例法结论,如“审查员不能确定术语的描述性使用”“不需要为其他用户保留术语”“术语具有多个含义,而其他含义是无法表述的”等。然而这些论点与审查并没有实质性关系,这一点在欧洲法院的相关案例法实践中已被确认。


一些标志可能含有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效地理来源的信息(如MONACO),从而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偏好,这通常被认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但除少数情况外,中国的地理名称通常不为欧洲消费者所熟知。


文字商标申请因其表述而被提出反对意见的例子如下所列:

——用“统计分析”(STATISTICA LANALYSIS)描述软件产品;

——用“摇滚音乐”(ROCK MUSIC)描述CD一类产品;

——用“电子”(ELECTRONICA)描述贸易展会上的电子产品。


根据审查员的事实评估来确定单个字母、数字和颜色名称是否合格。


而一些纯图形商标,可能会因使用了简单图形表述而被驳回。以纯图形商标(例如《欧盟商标条例》第18类和第31类下的商品),这种图形只能用来表明商品可能代表的动物类型,因此很可能被驳回。


一个由描述性和/或非显著性特征的词语元素组成的标志,可能会由于图形元素的加入而被赋予独特的特征,从而满足注册欧盟商标所需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考虑的是,标志的风格化和/或图形特征是否足以具有独特性,以及其能够有效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而关于商标所使用的字体,图一也列出了会引起反对意见以及可被接受的例子:


图1 对商标字体独特性的意见举例


审查员对绝对理由的评估,通常不是基于调查的;但评估意见也可能会指出,申请商标中相应的术语曾以描述性而非商标形式的表述出现在互联网或书籍中。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会要求对消费者未来如何看待受质疑商标进行评估。对于这种看法的评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些绝对理由,申请人则可通过声明和证明其所申请的商标具有独特性来应对上述反对意见,即声明和证明其申请的商标由于在市场上的大量使用,已经能使消费者习惯性地识别。当然,这种声明和证明,只对被审查员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国家或地区而言才是必要的。


其他的驳回绝对理由

《欧盟商标条例》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驳回的绝对理由,这些绝对理由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较低。为了完整起见,下面也列出一些例子:


图2 其他驳回的绝对理由及举例


欧盟近期或将批准100个来自中国的地理标志;与此同时,100个来自欧盟的地理标志也将在中国生效。同其他受欧盟认可的外国地理标志一样,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也能享受对在后商标的同等在先权保护。因此,欧盟商标申请如果与在先的有效地理标志产生近似或混淆,则将被审查员驳回。


还有依据边界重要性来驳回的绝对理由,只有在不引用实例的情况下才能提及。这些商标与葡萄酒传统术语、保证传统特色产品及早期的各类植物品种相冲突。


在绝对理由审查中,申请人的任何费用都无法得到报销,包括此过程所产生的律师费。这也适用于最初那些本已被驳回的但在律师介入后再被受理的申请。


通过阅读本文,欧盟商标申请人将能够了解其申请的可能结果,并在遇到反对意见时理解审查员的推理方式,从而采用合理的应对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完全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EUIPO与欧盟驻华代表团)立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1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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