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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公安正能量 展示警察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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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出台,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警方  · 公众号  ·  · 2025-03-20 19:01

正文


为持续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促进住宿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在总结评估2021年《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秉持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共21条,分别规定了网约房的概念和范围、网约房经营的治安安全条件、需要向公安机关登记的基础信息,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入住旅客以及公安机关等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的责任,统筹兼顾了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居民群众、传统旅馆业等各方面利益,充分体现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和省关于住宿新业态的监管理念和治安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较之于2021年《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本《规定》 一是 进一步明晰了网约房概念范围,明确旅馆、民宿不适用本规定,避免出现管理规定交叉。 二是 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责任,明确电商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下架”、暂停交易等治安隐患处置机制。 三是 进一步倡导鼓励加大科技信息化手段合法应用,提升网约房治安管理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全文如下

↓↓↓


《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经营的房屋,不包括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住宿业经营实体。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二)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对经营场所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住宿床位空间符合安全等有关要求;

(五)有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六)从业人员熟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无禁止从业限制;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前,应当通过江苏省公安厅“苏易住”微信应用程序登记下列信息,取得“苏安码”电子标识。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

(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及手机号码等信息;

(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对应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供“苏安码”电子标识。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苏安码”信息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应当在房源网页显著位置作出标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不真实;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条件;

(三)以旅馆业名称招揽业务;

(四)网约房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

(五)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互联网电商平台应当核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向公安机关传输。

第十一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受预订或者网约房经营者接待入住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记录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

网约房经营者接待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合法使用先进技术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要求。

采用技术措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不免除其治安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约房治安隐患处理机制。发现网约房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管理培训,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监督检查和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隐患问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主动配合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核验登记;

(二)不得私下留宿他人或者转让床位;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场所;

(六)发现治安隐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网约房治安动态,组织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约房存在治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约房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包括直接提供网约房信息发布、住宿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苏公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有效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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