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第
22
号准则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
》
(
以下简称第
37
号准则
)
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
(
财会〔
2017
〕
7
号)
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
2017
〕
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
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
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
(
财会〔
2006
〕
3
号)
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
(
财会〔
2014
〕
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
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
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
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
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
以下简称会计分类)
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
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
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
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
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
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
的,通常表明
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
回时间(即
“
初始期限
”
)的:
(1)
当该
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
时,通常表
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
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
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
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
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
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
。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
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
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
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
劣后于
发行方发行的
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
债券和其他债务
处于相同
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
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
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
“
间接义务
”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
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
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
(
即
“
利率跳升
”
或
“
票息递增
”
)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
际环境考虑
该利率跳升条款
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
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
(
即
“
封顶
”
)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
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
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
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
超过
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财
会〔
2014
〕
14
号
)
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
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
应当遵循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