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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举行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安徽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25 17:03

正文

国际禁毒日前夕,6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中央驻皖及省内主流媒体参加。

2023年,安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禁毒委工作部署和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3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贩卖大宗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强化打财断血,依法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全力追缴涉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强化财产刑执行力度,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作用,统一裁判尺度。积极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对毒品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落实判后帮教,注重加强对涉毒未成年人的立体帮教,持续开展禁毒法治宣传。


案例一


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大宗贩卖毒品、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1.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王某华(已判刑)包车到合肥市接应毒品。8月21日17时许,王某华接收毒品后将装有毒品的水果箱往车上搬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3100.31克。

2.2018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安排高某(已判刑)接收毒品。7月20日,毒品从云南省通过快递发往河南省。7月24日,高某乘坐邓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去接收毒品。当日13时许,邓某某取快递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快递包裹中查获6包吗啡,净重3118.79克。

另查明王某某居间介绍贩卖50万元的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3100.31克、吗啡3118.79克,居间介绍贩卖50万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吗啡的犯罪中,负责组织毒品来源,安排他人接收毒品用于贩卖,系罪责最严重的主犯,对王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王某某已被核准死刑并执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以及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王某某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大宗贩卖毒品、毒品再犯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二


李某某等二人制造毒品案

——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制造毒品行为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向制毒技师(另案处理)学习制毒技术,安排被告人蔡某某购置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李某某租赁一民房作为制毒窝点,利用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期间,李某某负责与制毒技师沟通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流程,并具体操作;蔡某某负责办理作案使用的手机卡,购买并接运部分原料、工具到制毒窝点。案发后,侦查人员从制毒窝点现场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38.2克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李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并考虑到毒品未进一步流入社会等情节,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系源头性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中,李某某系大学本科学历,本应有着光明的前途,却沾染吸毒恶习,为牟取非法暴利,通过网络学习制毒技术,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伙同蔡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立场。


案例三


顾某某贩卖毒品案

——对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行为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至9日,被告人顾某某经宫某(已判刑)介绍从崔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后顾某某加价出售6个烟弹给宋某某、出售1个烟弹给朱某。案发后,在顾某某处查获10个电子烟烟弹。经鉴定,从上述被扣押电子烟烟弹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顾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对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临床上用于麻醉,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伪装成“上头”电子烟,吸食者极易形成依赖。2023年9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等品种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因此,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本案中,顾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不法利益,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刑罚,对青少年群体远离毒品、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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