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3月1日起,开发区工商分局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正式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打通企业退出“最后一公里”,有效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此次改革工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两种方式。不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可自主选择利用网络平台或报纸发布公告。
现行注销流程需要作出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到登记机关备案、登报公告、45天后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再到窗口提交注销申请等多个环节,前后需要提交近10份书面材料。
但是,有的企业登记了以后根本就没有从事经营活动,要想注销,却必须要有税务证明,可企业根本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只能先办税务登记后再去注销。
而3月1日推行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就实现了简化清算备案程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只要在公告平台发布的注销公告中载明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即视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无需再单独办理备案。
也不用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登记机关将通过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对完税或未涉税情况的核查,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申请简易注销前,企业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bj.gsxt.gov.cn)网站,在《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在公告期内,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公告发布45日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助于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如果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