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幼儿园入园率达到97%以上,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入园难"等问题突出。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保障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目前,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和保育员比例较高,待遇偏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对此,条例作出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
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同时,条例还明确,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条例规定,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过程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来源:浙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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