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检察官惊人办案数看如何提高我国检察官办案效率
(系列之一)
作者:王勇 等人
来源:节选自王勇(全国十佳公诉人)等赴德培训学习报告(2013年4月)。
【悄悄法律人按】此文节选自王勇等赴德培训学习报告,系集体智慧结晶,由王勇主笔。此报告不同于一般的研究论文,作者通过实体观摩、访谈、听课等方式零距离观察思考,学习、借鉴、研究价值巨大。本号将分多次系列推送,今天推送第一篇。
下期预告:系列之二:从德国检察组织结果及职能看我国检察改革;系列之三:从德国司法考试看我国检察官准入制度改革;系列之四中德未成年检察工作比之较。
德国检察官有5千多人,人均办案数为1300件左右。如果仅从案件数字比较,中德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差距是惊人的。但考虑到德国的检察官全都是公诉检察官且全部承办案件,其人均起诉的案件为148件左右,与我们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数基本相当,其悬殊就是显得就没有如此鲜明了。但是即使如此,德国检察官参与办理案件数量之多,也让我们感到非常吃惊,认真了解下来,就不会那么吃惊了。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一、德国检察官办案量的分析
1.德国检察官受理案件的80%是警察处理完毕的案件。也就是说德国检察官在计算办案数时某种程度上使用了德国警察的工作成果。
在德国,警察有义务对知悉的每一起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但其没有终局处理的权力,无论是否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都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从实践来看,德国警察的力量十分强大,移送的案件许多已经处理完毕,检察官要做的仅仅是在最后的结论上签字。这种“软案件”(soft cases)花费的时间很少,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据统计,在德国检察官受理的650万案件中有120万最终的处断结果是“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有250万案件最终是因为没有发现嫌疑人而被撤销,而证据不足的结论事实上已经由警察做出,检察官要做的只是后者。
德国是世界刑事案件的受理率(即纳入刑事司法体系)是最高的国家之一。
德国刑法中由于没有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大量在中国不构成犯罪,甚至不能行政处罚的案件(如盗窃面包)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些被受理的案件在检察官审查阶段往往会以犯罪行为轻微而被撤销。据统计,在德国检察官受理的650万案件中有180万是基于犯罪行为轻微而被撤销的。这180万件案件中的大部分在中国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
德国检察官受理的案件中有50万件会以刑罚令(penal order)(又翻译为处罚令程序或处刑令程序,实行书面审理——悄悄法律人注)。这就类似于中国的治安处罚,在德国由检察官负责。
这就类似于中国的治安处罚,在德国由检察官负责。比如就终止刑事诉讼而言,检察官有权不予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官有权要求被告人支付赔偿金、参加公益劳动,检察官亦有权主持刑事和解。如我们所关注的德国前总统伍尔夫案,在我们学习期间,德国检察机关侦查后发现伍尔夫仅仅接受了朋友为其支付754欧元住宿费,提出对其罚款二万欧元结案的建议(4月12日,因伍尔夫不同意这个结案建议,汉诺威地方检察院已经对其提起公诉)。这其实也是德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的一个标志。
德国检察官都配备了“不占编制”的助手,有统计分析,这些助手至少分担了德国检察官30%的工作压力。这一点与我们中国很多检察机关招聘的辅助人员非常相似。
通过对德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详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检察官办案数量居高不下,至少有四方面原因: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警察办案有最终的审核处理权;
2.繁简分流,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或者给予处罚措施,减少了大量工作量;
3.检察官助手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甚至检察官本身的琐碎工作,有效的提高了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工作压力;
4.德国检察官本身素质较高,对于疑难案件处理速度较快。
二、在借鉴中提高我国检察官办案效率
我们国内检察机关也是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在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德国检察机关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方面,德国检察官大量案件的处理都是通过检察官助手完成,这样使得检察机关的办案骨干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时间和精力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另一方面,我们人均办案数量少的很大因素就是非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在目前比例过高。
由于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或集中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可以根据检察机关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在检察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将检察机关的所有职位划分为检察官类职位、检察辅助类(事务官)职位、司法(检察)行政类职位。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可以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术业有专攻”,增强专业素养,并提高办案效率。
德国检察官的整体素能较高,这也是他们能够快速处理案件的基础所在。加强队伍建设我们首先要制定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建立各层次、各岗位人员素能标准体系,明确任职条件资格、专业知识结构标准、履职能力具体标准,提升检察人员专业化程度。其次,在人才的培养上分开层次,分别对待,分别对不同的人才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使其各行其轨,各走其道,各成其才,最终实现百花齐放。第三要加强实践锻炼,开展日常的岗位练兵、岗位竞赛和岗位技能比武,着力增强岗位实践能力。通过轮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方式提高现在全体检察官的业务能力。
德国检察官的高效办案背后实际上有大部分案件没有被提起公诉,尽管我们的诉讼制度不同,但是繁简分流的精神是一样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首先应结合案件类别、繁简程度、刑罚轻重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情况综合考虑,将案件确定为“繁”、“简”两类。其次,要结合公诉部门的人员状况,优化办案结构,对繁简两类案件试行受理分流和分类办理:结合办案人员的能力、特长、办案特点,将办案机构设置为不同的办案组。受理案件时就将案件分为繁简两类,并标注说明,再将案件分派给相应的办案组,分类办理。三是规范具体操作流程。要坚持“简的办快、繁的办精”原则,对繁简两类案件规定不同的办案要求。办理“简”类案件重在提高效率,四是相应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以此确保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和分类办理的有效实施。
德国州检察院设置“准检察官”职位,有权单独办理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准检察官”属于司法公务员,但不属于检察官序列,其地位低于检察官(悄悄法律人注:我国的速裁程序试点地区,一律要求必须是员额检察官和法官办理有点脱离实际,建议借鉴德国的“准检察官”模式,严格限制条件和数量的前提下,授权检察官助理可以办理速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