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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各国的专利(Patent) &数据保护期(Data Exclusivity)

药事纵横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5-20 09:01

正文

导读: 近日CFDA发布了 《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文中提到要建立专利链接制度和完善数据保护期制度。文中提到:


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批准上市的创新药,给予 6 年数据保护期;既属于创新药又属于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 10 年数据保护期;属于改良型新药的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 3 年数据保护期;属于创新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给予 10 年数据保护期。挑战专利成功和境外已上市但境内首仿上市的药品给予 1.5 年数据保护期。欧洲药品管理局、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后 1 年内在中国提出上市申请和数据保护的新药,给予相应类别数据保护期;超过 1 年到中国提出上市申请的,按超出时间扣减数据保护期时间;扣除后不足 1.5 年的,给予 1.5 年数据保护期。数据保护期自药品批准上市之日算起。在数据保护期内,审评机构不再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上市申请,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说到数据保护期,早在2002年版《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就已经提到, 并以此为依据而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第20条对药品数据提供6年的数据保护期。


据悉,2001年我国医药出口额仅54亿美元,2015年竟已高达564.4亿美元。以上数据足以证实全球医药市场增长迅速。仿制药市场持续升温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制药企业无疑是一个契机。我国制药企业在保持原料药的基础上扩大制剂的出口,尤其是扩张对美国、欧洲、日本等世界主流医药市场的销售。然而,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医药行业特殊。要想让中国药品“走出国门”,除制药企业具有国际注册和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的经验外,更重要的是要求制药企业确保对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的前提下筛选出具有优势的产品。


鉴于各个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一些主流国家的有关药品的立法情况进行梳理,为制药企业筛选品种时提供立题依据。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Patent)和试验数据独占权(Data Exclusivity,也称试验数据保护)。专利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已经不再陌生。由于各国专利立法不一,因此专利保护期也不同。譬如,有些国家设有专利延长制度,有些国家则没有;大多数国家的专利保护期以申请日计算,而有些国家的专利保护期曾以授权日或颁证日开始计算。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则是指原研药公司为获得新药批准上市而向药品管理机构提交能证明该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一系列“试验数据”。由于仿制药仅需验证其生物等效性与品牌药一致,无需进行大量的临床前试验和临床试验,因此其投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杜绝仿制药公司“搭便车”,借用原研药公司的数据进行注册申报。因此,在数据保护期内不仅仿制药公司无权使用原研公司的试验数据,连药品管理机构也无权参考原研公司的试验数据对仿制药进行审批。


实际上,药品专利保护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两种独立的保护系统,二者之间无直接联系。要判断一个产品对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除需确认对他人专利不侵权外,还要确保对他人的药品试验数据也不侵权。


有鉴于此,现将各国专利保护期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的计算方法归纳如下:


一、各国专利保护期届满的计算

1、澳大利亚(AU)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 INID代码22)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2、加拿大(CA)

1989年10月1日(INID代码为22或86)之前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证书颁发日( INID代码为45)计,加17年为第一个日期;再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为22或86)计为第二个日期;对上述2个日期进行比较,后到期日即是专利届满日。

1989年10月1日(INID代码为22或86)之后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22)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3、德国(DD/DE/EP)

①1990年7月1日(INID代码为22)之前申请的DD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22)计,加18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1990年7月1日(INID代码为22)之后申请的DD专利(包含1990年7月1日申请的DD专利)以及所有的DE/EP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22)计,加20年后所得到的时间再往后加1天即是专利届满日。

(DE专利和DD专利分别为之前的西德专利和东德专利)

4、西班牙(ES/EP)

①1986年6月26日(INID代码为22)之前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授权日( INID代码45)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②1986年6月26日(INID代码为22)之后申请的专利(包含1986年6月26日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 INID代码22)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5、法国(FR/EP)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 INID代码22)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6、英国(UK/EP)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22)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

英国设有药物专利延长制度(最长可达5年),因此具体到某个产品时应对其进行特别分析。

7、美国(US)

1995年6月8日(INID代码为22)之前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证书颁发日(INID代码为45)计,加17年为第一个日期;再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为62或63)计为第二个日期;对上述2个日期进行比较,后到期日即是专利届满日。

②1995年6月8日(INID代码为22)之后申请的专利(包含1995年6月8日申请的专利)

以专利扉页中的专利申请日(INID代码62或63)计,加20年即是专利届满日。美国设有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对于临时专利(INID为60)则不考虑在内。

与英国相仿,美国也设有专利延长制度,因此具体到某个产品时应对其进行特别分析。

例如:诺华于1996年5月28日获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格列卫产品专利US5521184(该专利申请日:1994年4月28日)原专利到期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经专利延长一系列程序后,诺华最终获得了该项专利586天的专利延长期。


8、中国(CN)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利延长制度。与大多数国家相仿,我国给予专利20年的保护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


备注:INID代码是专利文献著录数据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data)的缩写。为易于识别和查找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内容,便于计算机存贮与检索,自1973年起各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献开始标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规定使用的专利文献著录数据代码,即INID代码。这种代码由圆圈或括号所括的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的计算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8年4月17日通过了《治疗用品法修正案》(Therapeutic Goods Amendment Act),该法案首次设置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给予新的活性成分(不包括新的剂型,新的给药途径,新增适应症或新的复方制剂)5年的数据保护期,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计。保护期内,仿制药公司不能提交原研公司数据向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当局提出注册申请。


2、加拿大

加拿大在1995年修订的 《食品药品条例》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中首次设立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保护期为5年。在Bayer Inc.v.Canada案后的2006年,加拿大又对《食品药品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食品药品条例》对特定药品进行了不同的保护期。根据加拿大不同阶段的立法情况,有关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情况如下:


①2006年6月17日之前首次批准的含有活性成分的新药

该类药物主要涉及新的活性成分,对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增适应症或新的复方制剂不给予数据保护。对于2006年6月17日之前批准的药物,加拿大药品管理当局给予数据保护期为5年,以上市许可日期起计。保护期内,仿制药公司不能提交原研公司数据向加拿大药品管理当局提出注册申请。


2006年6月17日之后(包括2006年6月17日批准)首次批准的含有活性成分的新药


该阶段批准的药物,加拿大药品管理当局给予了8年的数据保护。其中,在6年的 注册信息保护期内,仿制药公司不能提交原研公司的数据向加拿大药品管理当局提出注册申请。 同时,对儿科用药活性成分给予额外6个月的保护,也即是8.5年的数据保护。


另外,加拿大现行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不适用于已批准活性成分的改盐、酯、对映异构体、溶剂化合物以及多晶型。

上述药物各保护期均以上市许可日起计。


3、欧盟

A、2004/27/EC指令生效之前,欧盟各国的数据保护

2001年,欧盟通过2001/83/EC号修正令。该修正令规定,对于在欧盟(包括列支敦斯登/瑞士)首次获批上市的新药给予6年或10年的数据保护,保护期以上市许可日起计。数据保护仅适用于新化学实体,不适合后来批准的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或新增适应证。


①对于集中注册程序批准的药物,其保护期自首次获得欧盟批准之日起10年。


②对于在欧盟任一国家或相互认可注册程序批准的药物,其保护日自首次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计,保护期以药物首次上市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欧盟各国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情况见表1)。


表1 欧盟各国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情况


备注:2004年5月1日2004/27/EC指令生效之前,波兰给予3年的数据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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