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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体制的异体监察模式

人大经济论坛  · 公众号  · 财经  · 2018-05-17 16:06

正文

王春业,安徽明光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王晨洋,江苏丹阳人,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一、 监察委员会实行异体监察的必要性

异体监察是良好监察制度的必然要求,要使监察取得最佳效果,监察主体必须处于一个超然的、独立的地位,与被监察对象之间不存在任何工作关系、利益关系;异体监察是我国多年来监察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察机构发展与演变的历程看,其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也是当下我国启动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因。之所以没有取得好的效果,重要原因之一是同体监察,或者说,没有实现完全的异体监察;异体监察是域外监察实践的有益启示,各国或各地区都存在职务腐败问题,因此,反对与惩治贪污腐败成为各国或各地区的共同愿望。


二、 当下监察委员会体制设计没有体现异体监察的特点

(一)人事管理体制上受制于地方

监察委员会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同时也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主要人员的任命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受制于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既然有任命的权力,当然也有罢免的权力,实际上对监察委员会人员的任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财政供给体制上不能独立

对监察委员会在财政供给方面应如何进行设计,从当下的试点情况看,主要由地方财政来保证监察委员会的正常运行。这种财政供给体制最大的弊端是,被供给的单位将对供给单位形成一定的依附关系,因为地方财政供给多少,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预算,离不开地方的支持力度。

(三)难以对同级地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监察

设在地方的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通常的情况是,同级的监察机构很少对同级机关尤其是对所在地的领导进行监察,而是对下级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然而,按照监察的实际效果,一个监察机构往往对与自己处在同一地域的监察对象更为了解,也最能发现职务犯罪问题,监察的效果也最佳。


三、 异体监察与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的辩证关系

作为异体监督的机构设计,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独立于被监察的国家机关,进行独立的监察活动,但我国不同于域外的重要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监察体制改革要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执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人大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监察委员会必须处理好与这两者的关系。

(一) 坚持党的领导并不一定是接受所有层级党组织的领导

这个问题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关于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在我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一条历史的经验。二是如何接受党的领导的问题。我国各级都有相应的党组织,不一定是让所有层级的党组织都有机会干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尤其是不能让层级低的党组织有干预的机会,这是反腐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如此的设计有利于确保监察委员会独立、高效、权威,不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从而为其充分发挥监察功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让所有层级的权力机关都介入其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必然居于核心地位,对此,不能有丝毫的动摇。然而,权力机关具有多层级性,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省、市、县、乡镇级的权力机关,而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是到县区一级的。作为肩负反腐任务的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的产生并不一定让所有层级权力机关介入才算遵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可以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制度设计,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人员进行任命或决定,而不需要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人员任用进行介入。


四、 异体监察体制的具体设计

(一)监察委员会直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

监察委员会的异体监察体制的设计,首要问题是要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执政党的关系。可做如下体制设计:国家监察委员会直属于中共中央,对中共中央负责;国家监察委员领导省级监察委员会,省级监察委员会领导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市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县区级监察委员会。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要实行完全垂直的领导管理体制。

(二)监察委员会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在处理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方面,应由高层权力机关介入其中。具体而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在中共中央提名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以及省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他各层级具有领导职务的监察人员,包括市级、县级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由监察委员会系统内采取层层任命的方式来产生,而不实行地方权力机关任命程序;监察委员会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则采取公开考试选拔或从专家中精选等方式来任用,无须地方权力机关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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