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消息,储户上亿存款“不翼而飞”?近日,中信银行多位储户向新浪财经反映,其在中信银行购买的个人大额存单到期后,账户存款均被强制扣划,涉及金额共计2.93亿元。
其中一位储户吴女士称,她在资金中介张某琴的介绍下,于中信银行昆明武成支行、哈尔滨中山路支行分别买入个人大额存单(一年期)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新浪财经获悉,中介张某琴给吴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的协议书,落款仅有手印却没有任何公章。
根据协议书显示,这两笔交易是“银行正常(阳光)大额存单网上认购业务,除了银行正常一年定期利息之外,补贴额外的收益”。同时,张某琴要求吴女士作出承诺——“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不转让”。此后吴女士仅通过手机网银查看存单状态,并未发现异常。
然而,2017年4月17日上午,吴女士登陆手机网银后突然发现账户余额为零。账户明细显示,她在中信银行中山路支行购买的个人大额存单5000万元已于2017年4月14日被“司法强制扣划”,而该笔存单于2016年5月9日为哈尔滨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另外一笔在中信银行武成支行购买的个人大额存单2000万元也于2017年4月11日21时被“普通强制扣划”,该笔存单同样为第三方企业提供了质押担保。
那么该存款的“消失”事件究竟谁之过?其中存在几大争议点:一是储户吴女士是否由本人质押了大额存单?
吴女士坚称,在存单存续期间,她未与任何个人或单位办理过任何担保、质押等手续,也未办理任何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出质事宜。其余反映情况的储户也坚称并不知晓存单质押一事。
对此,新浪财经询问了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和昆明分行的工作人员,昆明分行办公室向新浪财经表示,吴女士在武成支行购买的个人大额存单于2016年5月“为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汇票到期后,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承兑协议约定向我行支付汇票款项,我行按照质押合同规定,将质押存单用于兑付上述承兑汇票。”
上述昆明分行人士同时表示,“我行向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了解得知,该公司表示与吴女士有质押关系,并承诺将尽快筹款归还吴女士。”而中信银行总行也向新浪财经表示,他们银行确认与吴女士存在质押合同。另外,哈尔滨分行则回复称正在调查,截至发稿,其尚未反馈新进展。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究竟贴息因何而来?
上文提到的协议书显示,会给储户吴女士“补贴额外的收益”(即“贴息”),吴女士表示这笔“贴息”由资金中介张某琴发放,但张某琴并未透露资金来源。吴女士向新浪财经展示的短信记录中显示,一家企业自称是吴女士2000万元大额存单的贴息方,希望吴女士给出20天的时间让其处理还款事宜。
但是,中信银行的柜员却明确告诉新浪财经,这种“贴息”并不是银行的正常流程,银行只会按照固定利率到期后一次性付息。
新浪财经查询到,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其中提到,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包括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非法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等。
第三个争议点:存款“消失”谁之过?
目前吴女士已就此事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事银行的支行提起诉讼,据吴女士透露,其余储户也将前往哈尔滨进行起诉。
此外,据吴女士透露,此前她跟宁波经侦报案,“宁波经侦去哈尔滨调查发现,(中山路支行)银行用了山东的一个公证处出的公证,这个公证书显示,银行把我们所有人的权益委托给了(不认识的)某一个人,这个人给我们办理了质押担保。而公证书是假的。”新浪财经请其出示证明资料时,吴女士称“宁波经侦只看到了质押材料,银行不给复印。”
不过,中信银行总行却透露:“目前哈尔滨警方已经介入侦办,借款企业的法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经被控制。至于这些存款人是否参与了骗取贷款,现在存疑,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
而目前新浪财经尚未从宁波经侦和哈尔滨警方处证实到相关信息。截至发稿,事情尚未有新一步进展。
关于票据的公司
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000万。该公司暂无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另外也无失信记录!
但这个家公司其实还是一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2013年发行了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有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不可撤销担保,债券是2016年1月到期,当时发的票息是10%。从现有的记录看,该债没有发生违约。
当时该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3千万元,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近年来承建和管理了广西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NO.13合同段)项目,西双版纳勐海县行政村路面硬化工程,云南龙陵至瑞丽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管理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本次债券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这些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压力,促进公司主营业务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延伸阅读:金华经侦支队 || 为你解读“非阳光”存款
“阳光”存款是最早的直存款模式,各方都相互熟悉,口子(系资金方)和银行是关系户。资金如普通存款一样,可开通网银,可全国联网查询,业内称阳光直存款;而“非阳光”则完全无法查知资金流动信息。现在直存款发生了两方面的变质 ,诈骗充斥其中。——这是网络上随处可搜的关于非阳光存款的定性,从本人办理的非阳光存款诈骗案中看,确实存在以非阳光模式存款到期如数归还本息的可能性,但是在存款周期内,影响到最终还款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只有在保证每个环节不出问题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最终的资金能够到期归还。这些因素包括:
1.实际用款人的道德风险——因为这些资金从客户存款账户中通过网银转移之后,实质上便是在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之下把钱交给了这些用款人使用,用款人到期不归还的情况下,无法向实际用款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因此,实际用款人若本身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然存在不能归还的风险。例如用款人在得款后用于购买高风险金融投资产品、购买豪华轿车以及赌博等。
2.实际用款人的经营风险——在实际用款人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这些用款人之所以会选择这种方式揽存,主要是因为资金压力大,融资项目风险高,无法通过正常的金融融资渠道得到资金。用款人只有铤而走险,以年利20%-30%高于市场价成本的标准向储户揽存。一方面项目风险高,另一方面资金成本高,在多方压力下的用款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能否通过正常合法经营最终归还全部借款,本身也有极大的考验。
3.借款人查询的风险——尽管在操作之前,用款人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储户出具所谓的“六不”承诺书,但是事实上对于借款人而言,这样的承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借款人仍然有权通过银行查询到账户的所有信息。在借款周期内一旦发现账户资金被挪用导致案发,必然会在借款到期前启动刑事程序,那么即便实际用款人不存在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必然会对最终的归还产生影响。
ps:六不原则,即对这笔资金在一年时间内,承诺不挂失、不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不提前支取,从而为用款企业争取一年的贷款使用时间
“非阳光”存款操作流程
第一步:高息揽存
通过高于市场价的成本,向储户揽存。这些行为一般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介绍或者直接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储户对用款人的身份及资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信任,在承诺定期支付高息的诱惑下,储户同意以该方式存款。
第二步:签订“六不”承诺书
在储户同意以该方式存款后,用款人会要求储户签署一份“六不”承诺书——即不挂失、不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不提前支取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实质上是用款人为了防止储户发现资金被转移后报案,承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步:办理存款
为了使储户相信“存款”这种方式,用款人会要求储户在约定的地点,由“专人”办理存款。这个地点必然会选择在银行,一方面是由于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认为把钱存在银行肯定不会出问题,另一方面,这些用款人一般情况下会和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由银行工作人员出面办理相关的业务,并在后期协助转移资金和应对储户的查询。同时也不排除有部分用款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例如,银行离职人员穿着银行制服在银行大厅协助递送材料)参与办理相关业务。例如,在绍兴某单位被诈骗5000万的案件中,杭州某银行工作人员就身着原工作单位制服,在原工作单位协助被害人办理存款业务,在协助递送申请资料过程中,以盖章不清楚为由,拿走了被害单位的公章办理了网银。
第四步:转移资金
转移资金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的一步,通常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有些是通过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网银,通过网银转账获得对资金的占有;也有是在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柜台操作直接将款项转到用款人账户,例如去年发生的杭州联合银行近亿元非阳光存款诈骗案。
第五步:向用户寄送伪造的存款证明
转移资金后,用款人通过向用户寄送或者到银行贵宾室通过串通好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穿着银行工作服向储户交付伪造银行所谓的《大额存款证明》,以此来消除存款人对于资金账户安全性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