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制定的方法解决时,可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构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2.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电网接入规范,安装电能计量自动化终端并接入主电网计量自动化系统,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逐步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4.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具备条件时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5. 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以及售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可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
6.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有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7.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根据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电力交易机构经同意后对市场交易相关参数设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