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国资报告》记者 王倩倩
目前,共有近50家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也超过了1600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是7月14日,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联合主办,对外经贸大学承办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研讨会”上,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阎晓峰主旨发言时,谈到的一组数据。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四年来,中央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合作、产业投资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实质性的成效。
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阎晓峰主旨发言
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机遇,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面,与一流的公司还有差距。”闫晓峰认为,中国企业应当清醒认识到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面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的差距,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深入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不断夯实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筑牢“一带一路”法律防火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研讨会上,来自外交部、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共商共享,带来一堂干活满满的企业法律维权课。
部分央企法律顾问与律师参与主题沙龙讨论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孙劲建议,政府和企业要携手共同防范和降低企业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首先,规则先行,政府要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第二,加强指导,强化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的统筹协调,可以适时考虑建议“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防范风险的投资法和配套法规、大项目合作的应急预案。第三,要提升内功,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第四,要注重法律威权,加强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巡视员叶军认为,除政府要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外,企业自身也应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持警醒,一是做好前期调研,二是企业遇见问题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同时还要善于利用经贸协定的相关条款,三是要高度重视争端方式的解决,即要在项目走出去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预判,并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介绍说,近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建立“一带一路”司法服务于保障的智库型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一是研究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快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论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典专编。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和相关部门建立“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平台和司法人才库。她建议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应该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前作出风险防范。
最终,会议提出四点倡议:一是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保障机制制度,有效防范境外风险。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升法律保障能力。四是进一步掌握运用国际规则和所在国法律,促进共商共建共享。充分运用政府间多双边谈判对话、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平台机制,积极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促进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