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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新田、林雅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 2025-01-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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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新田、林雅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新田、林雅清:

我局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所) 执行的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富通)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数字营销业务收入审计方面

致同所未恰当分析辨认中富通在数字营销业务(互联网广告业务)合同中的代理责任,未恰当评价中富通对数字营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业务收入成本审计方面

致同所执行了 检查 “三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智慧医院智能化项目” 的销售合同及具体条款、验收报告,并检查分析回款情况等程序,但未能识别部分设备销售方、采购方的关联关系,未分析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实际执行内容,未发现中富通将应作为 一揽子合同核算的业务 收入成本按合同分别核算 ,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 0 1号-- 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营业外收入审计方面

致同所在营业外收入审计中仅抽查了一笔“2023-04-07记账0101号凭证”,未充分关注营业外收入大额、异常核算凭证的审计风险。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 林新田、林雅清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 致同所 林新田、林雅清 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 致同所 相关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林新田、林雅清 于2025年1月1 0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B区10号楼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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