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
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将于本月19日开始。自本次复检起,复检时间固定化,70周岁以上患者不用参加。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其中,70周岁(1947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自今年起免于参加复检。同时,自今年起复检时间固定化,每季度开展一次复检,以第二季度为主,其他季度为补检。复检时间为第二季度末最后十个工作日,补检时间为其他季度末最后五个工作日。
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每
项复检病种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规定收取复检费30元。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复检后的次月初,患者可通过复检医院、12333咨询热线、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方式查询复检结果。
1.血液(腹膜)透析由患者所在定点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
2.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由审验定点医院在审验期间对患者进行生存认证,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
3.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豆状核变性等五类病种,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代理办理复检。
4.因瘫痪卧床不起的往诊申报患者,可由亲属持患者户口本原件及复检材料协助办理复检。
5.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1.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又在2016年申报增加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
2.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3.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并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