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曙松;来源/澎湃新闻;记者/邵媛媛
问:您曾说,更愿意将“次贷危机”看成是金融市场通过活跃的创新已经高度全球化,而监管还在国别化分割的状态下出现的一个市场冲击行为。那么您认为现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否解决了这个问题?
巴曙松: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风险的发生和传播途径、包括监管者在内的参与者行为等因素持续变化且相互作用,监管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必须跟踪金融体系的变化、特别是风险的变化。
今天,在全球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不同金融子市场之间的联系更紧密,但是风险的传染也更快捷,这是一个摆在金融体系面前的现实。而纵观人类的金融创新史,则呈现一个非常清晰的“钟摆效应”,那就是:金融创新-市场波动-强化监管-放松监管-鼓励金融创新,这可以说是一种螺旋式地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式。超出金融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的金融创新往往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累积和大幅波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于是促使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必然会提高金融体系运行的成本,也可能使经济金融体系逐步丧失活力。此时如果要寻找新的增长点,必然会促使金融体系专项金融创新,然后放松管制,鼓励创新,才能迎来金融创新的活跃期。我们在全球金融体系的变化中可以看到这种钟摆式的监管周期,其实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中也有类似的轨迹。
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教训后,为适应全球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防范未来危机的发生,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规则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并仍在经历一个持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虽然当前一些发达经济体有推动“逆全球化”的趋势,但是总体上看,全球化的趋势依然还在继续,全球金融市场的传染性以及相关性逐渐增强,使得风险传导路径更加扑朔迷离,也给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带来新的挑战。
巴塞尔III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规范的倡导者和指引者,其政策制定及全球实施都满载了国际社会的希冀。从政策制定方面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旨在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微观层面上,对原有资本监管要求进行完善、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强化风险的覆盖范围及敏感性关注,提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抵挡经济金融风险所带来的压力;宏观审慎层面上,增加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与防范,以形成促进全球长期金融稳定的拉动力量。除了对现有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全方位识别和覆盖,金融监管规则的全球实施也是保证国际监管效果和国际公平机制正常运行的关键。从这几个方面看,巴塞尔协议III是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当然,监管体系的完善是渐进的,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等的配合推进,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问:您曾提金融危机揭露的金融监管的“六大缺陷”,这些缺陷在危机爆发后被人们看到,并推出一些方案以修正。就现在看来,十年前的监管难题哪些得到了完善,哪些问题仍需解决?解决的难度在哪里?如何突破?
巴曙松: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危机则往往成为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力。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体系,特别是国际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暴露了金融体系内部矛盾、金融与经济体系矛盾,更对当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是对原来的金融监管理念和规则的重大革新。
首先,认识到市场过度扩张的缺陷。放松监管的政策基调下,也在事实上鼓励了许多不适当的金融创新,造成金融市场外部约束和监控不足,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充斥市场,却不在监管范围之内。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理念明显趋严。
其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金融监管应重视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更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其他纳税人的公共利益。此次危机中,包括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金融工具在内的复杂产品透明度不高,造成众多普通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其资产的风险暴露和内在价值,而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同时,这种情况也容易引发投资者快速压缩投资,放大去杠杆化过程,导致恐慌蔓延和扩散。另外,在危机救助中,道德风险问题也使公众利益遭受很大侵害。从某种程度上说,危机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缺少对消费者保护的理念,而危机爆发后消费者信心的缺失又推动金融危机走向深渊,并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则成为重点之一。
第三,质疑分散的监管体系。格林斯潘曾信奉“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但事实证明,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为危机的形成和蔓延提供了温床。纵观众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现象,其中以美国的情况最为严重,在联邦一级,就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联邦住房企业监督办公室等部门。即使在实现了金融市场统一监管的英国,依然存在实施金融市场监管职责的金融服务局、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等多个监管部门。而欧盟除存在三大监管机构外,监管权力更是分散在各成员国。因此,通过设立法制化的监管协调机构以加强监管体系的合作,是去除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解决多头监管弊端的重要选择。由传统的多头监管向双峰监管甚至是一元的综合监管发展,逐渐成为主流。
第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微观审慎监管的主旨是确保个体稳健性。然而,由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个体稳健并不代表集体安全,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及其监管工具的探讨成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在后危机时代英国、美国、欧盟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均赋权央行,宏观审慎分析与政策以央行为主;微观监管体制差异取决于各自的金融结构和路径依赖,但从属于宏观审慎监管,需要遵守宏观审慎政策。均指出成立专门的机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监控系统性风险,并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加强监管。
第五,贯彻覆盖市场空白的全面监管。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监管漏洞,有的是源于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有的是由于机构交叉却又覆盖不足形成的,但更多的是源于监管相对于创新的滞后性带来的监管空白,主要表现在对影子银行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监管上。因此,强调全面监管,成为英国、美国、欧盟几个主要监管改革方案中的一致目标。在机构方面,美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私营投资基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英国指出对冲基金应面临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关于融资、杠杆率、投资战略、特定的投资头寸方面的信息报送要求等。欧盟委员会也提出建立全面监管框架的计划。在产品方面,对包括场外金融衍生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进行监管,也成为共识。
第六,全面实施巴塞尔III。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巴塞尔III。较之全球范围内实施进度不一的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有所不同,巴塞尔III的全球实施在G20峰会上被成员国元首共同认可,并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安排、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效力。巴塞尔委员会的27个成员国或地区都已经公布并开始实施巴塞尔III,在非巴塞尔委员会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大部分国家的实施也取得很大进展。
第七,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此次金融危机的快速蔓延充分说明,金融创新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本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面对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无力单独防范和处置,扩大国际监管合作是抗击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美国的改革方案就提出,如果不能让国际监管标准同时提高,那么无论在国内采取什么监管行动,都将收效甚微,而且国内外标准的不一致会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建议各国与其一同提升监管标准。欧盟改革方案将成员国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统一在泛欧监管体系框架内,无疑有助于整个欧盟层面的监管合作。英国的改革方案认为,应通过推动制定国际标准和措施、充分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能、促进相互合作,加强国际监管架构。
问:您提及过金融业的收益与风险的错配问题,这不利于事后监管,您认为这种错配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否有较好的解决方法?
巴曙松:金融业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收益和风险的错配。以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为例,往往就不能很好地匹配风险与收益。例如,如果一家支行在经济扩张期,放了很多贷款,赚了很多钱,当期把奖金一分,然后相关人员可能就跳槽或者换岗了;等到经济进入调整期,风险释放时,你再事后去追他,人都不知道去哪了。这种风险收益的错配,如果再叠加金融行业的顺周期性特征,就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在经济上行期,信贷快速扩张、资产价格的暴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造成了过度繁荣,也造成了系统性风险的积聚;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逆转,这种顺周期性也将放大系统性风险集中暴露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因而顺周期性也被认为是加剧危机演变的“助推器”。
金融危机之后,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对于顺周期问题的缓解,基本思路是采取逆周期的措施。比如,银行在经济衰退的时候,为了缓解自身的流动性不足或者剥离不良资产,可能选择抛售,一家银行的抛售行为市场或许可以承受,但是银行业的集体抛售会导致市场受到巨大冲击,因而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期间建立必要的资本储备,以供其在经济艰难时期使用,藉此避免压力时期银行业做出集体性行为进一步恶化经济,从而最终达到缓释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推行的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就是针对宏观审慎监管所采取的探索性的举措,目前看,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问:您在一次讲话中提出“监管的激励相容”,监管目标和金融机构的目标要有一致性,您认为两者在目标上是否能一致?如果要实现监管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两者在目标上是否要做一些取舍?
巴曙松:从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看,如何使金融监管与市场“激励相容”,或者说在尊重市场机构盈利动机的基础上,达到提高金融体系稳健性的目标,是个理论和现实的难题。从历次金融危机来看,往往是金融体系的放松,辅之以盲目的信贷扩张,导致了泡沫的形成和风险的积累;而在危机之后,出于对金融体系的愤怒,人们通常会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而且力度也会相对较大,而这又会抑制市场活力。这种监管的“钟摆效应”在美国此次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监管者想要达到的目标和金融机构达到的目标最好是能够尽可能达到一致性,激励这些经营得比较好的银行获得更好的发展,才能够实施监管规则,而不能只是一味地市场金融机构加各种各样的约束规则,毕竟每一个措施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这会加大金融机构经营的负担。
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激励相容的监管,实际上就是在金融监管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样,在中长期内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必然相应提高。
问: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关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而中国银行业关注更多的还是信用风险。那么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现行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监管是否还适用当前的中国银行业?
巴曙松:巴塞尔资本协议是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结构与体系的创新变革,和不同时期金融危机中全球银行业所暴露出的风险和问题而逐步拓展演化而来。从20世纪80年初国际债务危机背景下巴塞尔I的诞生,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II监管规则的改进,以及2007年次贷危机后巴塞尔III监管框架与规则的逐步成型出台和目前在全球的全面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已发展为多方位全覆盖的监管规则体系。
巴塞尔资本协议所涵盖的风险范围也不断丰富,从最初巴塞尔I中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逐步扩展至巴塞II中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巴塞尔III中则将系统性风险,以及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也逐渐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指标也更趋完善,从最初8%的最低资本要求逐渐扩展至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涵盖多层次的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等要求,强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并辅之宏观审慎视角。因此,我更愿意把这些国际范围内形成的监管框架视为是其金融体系发展的教训总结。
中国的银行体系当前的风险当然主要是信用风险,但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也随着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而迅速上升,这些监管框架对于中国未雨绸缪防范这些风险提供了一个监管的参照框架,当前主要是信用风险的风险架构,也使得当前中国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难度相对要小一些、复杂程度也相对要低一些。当然,这也给了中国的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逐步积累经验和数据、争取在未来国际监管框架的完善中体现中国声音提供了新的空间。
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背景中,中国结合本国银行业具体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标准。其中,2013年起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巴塞尔III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从实施范围与标准来看,实现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全覆盖,并且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监管指标水平也高于国际标准。总体上讲,中国在监管方面引入巴塞尔协议,对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大有裨益。
中国央行推出的MPA考核,实际上是巴塞尔协议III所提倡的宏观审慎监管的积极尝试。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点题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领域风险、地方债务违约、交叉金融产品、理财等十大重点风险领域,并将信用风险管控列于首位。这主要是针对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中,中国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信用风险管理面临潜在巨大考验下加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中国商用银行应在“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的总体要求下,建立逆周期信用风险预警与管理机制、实施表内外资产全面信用风险管理,在实时评估信用风险底数的基础上,严控新增信用风险,化解存量风险,依据资本与风险计量标准,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利润留存,提升整体风险缓释能力。
问: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很多讨论,您认为可行的方案是什么?以及您认为何时是合适的推出时间?
巴曙松:从金融结构角度看,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体系延续了向金融市场倾斜和向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系统性风险、市场透明度建设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结构下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全球各国加快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统一的功能监管或目标监管模式逐渐取代多头的机构监管模式。中国应结合当前中国金融结构特征,加快推进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目前世界范围内,有三种监管模式可以供中国改革者参考。
第一种模式是类似美国保持多头监管的模式,但同时在跨领域的产品和机构的连接部位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第二种模式是双峰模式,以澳大利亚为范例,该种模式由行为监管及机构监管组成。前者纠正金融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后者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风险,两者统筹协调、相辅相成。第三种模式类似英国式的央行与监管机构全部整合的“超级机构”。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可以参照以上国际模式,结合中国的市场状况,做出判断。
无论具体的监管架构如何选择,我觉得关键还是要评估其政策效果,特别是面对中国迅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相互割裂的监管框架肯定是不适应于当前的市场需要的,2015年中国股市的异常波动就暴露了现有的监管框架的突出缺陷;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和影子银行体系的膨胀,也表明监管体系已经在不同领域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的推动下,我觉得已经不能仅仅强调松散的、缺乏实质约束能力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功能整合。
问:通过互联网发放的贷款,像“现金贷”这种贷款方式,(校园贷“裸条”事件)应该如何实现监管?
巴曙松:近年来,中国“现金贷”依托互联网后发技术优势快速发展。与国外类似,中国的“现金贷”具有方便快捷、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无场景等特征,主要用于小额消费或应急周转。从用户画象来看,其客户群主要是30年岁以下的年轻人,收入低、经济负担小、负债消费观念强,偏好通过借贷以提升生活品质。从服务方式看,中国“现金贷”出生就带有互联网基因,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运营及提供服务,在便捷性上完全不逊于英美同行。从风险控制技术看,中国“现金贷”充分依托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后发优势,通过数据建模、信用评分、智能反欺诈等工具和手段提升风控水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现金贷”业务的发展。
总体来看,“现金贷”具有推进金融市场化、完善金融供给体系、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增加消费者选择空间的价值。然而,中国“现金贷”尚无专门监管,在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中国征信体系也远不发达,多头贷款、恶意欺诈等现象更加难以防范。因此,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加以约束和规范。
一方面,加强行业立法。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可以借鉴P2P监管方式,由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双条线。二是建立准入制度,如在工商登记环节明确现金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要求,确立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三是建立适当的行业规范,对贷款利率、多头借贷、滚动续贷等突出问题进行限制。特别是借贷利率的适当限制。四是建立简明有力的执法机制。当前,现金贷主要通过互联网发放,执法手段也应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实现高效监管。
另一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大力度建设基础征信体系,加强征信资源共享,帮助现金贷平台有效实现反欺诈、多头贷款识别和信用不良用户的识别,提升行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二是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减少对消费者的欺瞒、不正当诱导行为。要重点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平台作用,出台行业标准、引导行业自律。三是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让借款人了解借贷行为的责任与风险。
问: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冲击,科技倒逼银行业发展,对银行业提出了什么样的发展要求?这会给大众生活带来什么实质性变化?同样,金融监管应该如何应对?
巴曙松:中国的科技革新,打破了银行业依赖网点与柜台的传统经营模式,开启了新的金融产业革命。据统计,中国网上银行交易规模突破6亿元人民币,交易规模环比增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2016年末,网上银行与网上支付用户已分别突破3.5亿人和4.5亿人。在金融科技倒逼银行业变革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等新经营模式的发展日益重视,绝大多数银行家都将其作为发展重点。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类业态中,网络银行、移动支付和直销银行最受中国银行业关注。
在技术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外部环境也正面临变化。顺应技术与外部环境的变化,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未来走向也逐渐显现,逐步向智慧化、轻型化银行、国际化转变。
首先,未来智能化银行的出现,将给未充分享受银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便利,同时给中小企业带来更丰富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银行不同,分析与IT技术将会成为智能化银行最重要的发展基石,一家智能化银行的成败将主要取决于其科技力量,而非金融产品。在未来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中国的银行业正在重点聚焦在核心交易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我们的调查,在信息化技术的各领域中,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和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最受中国银行业的关注。
其次,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推动银行商业模式的转型,目前我们正在看到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增速与利润增速在逐渐脱钩,这就是银行业转型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中国银行业的传统发展模式是:融资(补充资本金)-放贷(扩大资产规模)-收入增长(实现收入增长)-再融资。然而,自2015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增长与利润增长开始逐步脱钩,以招行为代表的部分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与总资产的比重不断下降,轻型化转型初现效果;具体表现为资产更轻,收入更轻。资产方面,表外资产(理财为主)增速高于资产负债表增速,同时,资本耗用低的零售业务占比不断提升。收入方面,尽管中国银行业非息收入占比仍相对较低,不过近年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讨论金融科技,就必须要关注金融科技的监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起步阶段时,监管环境是相对包容的。这就给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主体一个相对宽松的探索机会。在出现了一些局部的风险之后,总体上看,监管力度在加强,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始进入到调整期。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行业的发展与监管的力度与水平将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国的监管机构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逐渐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办法,其关键在于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意义上保持监管的一致性,构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创新的平台。
问:前段时间个别银行的理财风波暴露了银行业在发展中的哪些问题?如何杜绝此类闹剧的发生?
巴曙松: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巨额飞单业务暴露出目前银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截至2016年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05万亿元,年增长率超过20%,银行理财的内控及管理制度建设在特定程度上跟不上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而某些银行职员正是利用内控管理漏洞及职业特殊性,违规销售牟取不正当收益,可以说,制度不健全为理财销售留下隐患。同时,由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辨别能力有限,加之目前理财刚性兑付未实质性打破,理财由商业银行的信用实质上提供了背书,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往往主要追求高收益,对于理财投资标的、产品信息披露等缺乏深入了解,对风险关注也不够,这也在客观上为少数银行员工违规销售提供可乘之机。
理财合规销售,或者说,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应当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关键。监管方面应当加强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强对理财合规销售的检查,对于违规销售的行为应当增加处罚力度。银行也应当顺应理财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管控制度,及时弥补销售环节存在的漏洞。当然,还应当加强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辨别意识,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理财,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问:理财业务的发展加大了资产价格波动对市场的影响,您认为,现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问题是什么?对于理财业务的监管,监管思路的本质应该是什么?
巴曙松: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速扩张,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丰富了市场的投资产品,但是,也积累了不少的风险,例如,部分银行理财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遵守表面合规性,但实质上通过资金池、期限错配、层层嵌套规避监管政策,难以真实反映理财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少从银行体系流出的资金,大多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通道投资到非标产品中,其本质不少是可以分类为一种贷款行为,但是银行承担信用风险却不计提拨备及资本占用,也导致监管指标失真。
可以看到,2017年正在成为银行理财的强监管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把理财业务纳入立法的重点领域。实质重于形式是未来理财业务监管的最大特征。一方面,本着资本约束资产扩张的原则,对本质上与表内业务同质、而银行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部分,引导其回归表内;另一方面,鼓励行业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对于类信贷的资产配置,表外理财的资产配置与银行表内资产有一定的同构型和替代性,而同构型的资产波动会对表内外产生一致性的影响,因此,强调全口径下的表内外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监管的思路。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引导理财成为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实现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当务之急就是,逐步消化和清理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的违规操作,降低理财业务风险,从短期看肯定会对现行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从长期看有利于银行理财的风险控制。
问:去年频发的保险业险资举牌事件在今年受到趋紧的监管,您认为对险资的监管是否必要?其监管的本质是什么?
巴曙松:保险业出现个别保险公司“盲目举牌”中暴露出的一些风险和问题,显示出保险监管制度与实践存在的短板。从资产配置来讲,在当前低利率和资产荒的市场背景下,保险公司加大股权投资是市场驱动的投资行为,但呈现出的短期炒作,短资长配和激进的投资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积累了行业风险,因此此次“强监管”的背后是监管机构降低行业呈现的短资长配的期限错配风险、潜在流动性风险与偿付风险,以规范行业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保险回归其保险保障功能。
问:现在银行业最担心产能过剩行业带来的风险,其原因是什么?银行业有方法可以应对吗?
巴曙松:这一轮的产能过剩,跟1997年、1998年相比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产能过剩主要集中在上游产业,上游的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去产能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而1998年主要是一些下游产业产能过剩,比如纺织,相对来说,当前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去产能的难度相对要更高。如果不对这些过剩产能进行清理,不仅去产能难以持续进展,去杠杆实际上也会遇到障碍。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在这些过剩产能行业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自然会程度不同面临风险压力。
从全国的去产能进展看,在银行业实际上体现出梯度式推进的格局,这一轮经济转型率先面临较大去产能去杠杆压力的沿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经过前期对于不良资产和风险的处置,经营状况基本上呈现出触底回升的态势,风险暴露开始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此时银行业还应当像此前集中资源处置沿海地区的风险暴露一样,将风险处置的重点放到中西部地区。其次,银行还应当综合运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手段,促进产能过剩行业的并购重组,盘活这些过剩产业。第三,当前中国的经济转型,实际上是一个培育新增长动力、以及传统增长动力减弱的动力转换时期,在消化传统过剩产业的风险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培育新兴行业,这样不仅可以提升自身消化过剩产业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结构。(完)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2017年5月26日(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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