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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湘女上天山,难道革命只会破坏女权么

底线思维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2-13 10:35

正文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马平

最近“八千湘女上天山”的旧事借着女权话题又热起来了。有人说她们为国牺牲光荣,有人说她们被拐骗形同官妓,吵的阵营分明。既然这一轮问题起于女权,我就借着这段历史谈谈革命中的女权。

就事论事,当年新疆驻军显然没有贯彻现代社会的人权,软硬兼施地制造了很多包办婚姻,或是准包办婚姻。以革命政权宣扬的婚姻法和人权思想来衡量,这事儿干的很难看。几十年后被人说也不冤枉。

“八千湘女上天山”的历史真相

那时候,女兵们最害怕听到那个“谈”字。女兵们只要一听到说哪个首长要找你谈话,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有一句顺口溜是这么说的,“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首长找谈话。”(第二章第一节,《姚琼华:这里是一个让爱情走开的地方》)

“李蔚华的文化程度最高,也最敢说话,她当时就说,我是来革命的,不是来和老革命结婚的,我坚决不答应。她因为不同意组织的安排,组织就让她到昆仑山的筑路部队去——那是世界上最苦最危险的地方。”(《第二章第五节,《曾可兰:你知道什么叫“二八五团”吗?》)

我一下就迷糊了,然后变得十分生气。我气愤地说,你们怎么能开这样的玩笑!他们听后,反倒哈哈大笑起来。宣教股股长说,小文,你现在该知道你到十七团来的工作任务是什么了吧?他说完,当即宣读了结婚报告,当我听到‘同意成皓生与文汇涓结为夫妻’时,我感到这一切太荒唐了。”(第二章第二节,《文汇涓:男四十,女十八,跑到新疆找“爸爸”》)

进疆湘女李明在接受网易采访时提到,“意志力薄弱点的,领导谈过几次话后就同意了。我是自己比较坚持,组织上介绍了三个,我都没有同意,所以才有后面的自由恋爱。但是也迫于组织的压力,谈了5年才结婚。多数女兵都像我一样抗争过,知识文化高点的,都比较任性点,组织上还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没有强求。”

当然,批评归批评,夸大事实骂街就是某些人的独特口味了:

逐一为@黄青蕉 等人热传的微博划重点。

1)平均年龄只有18岁、给当兵的“一人发一个老婆” → 强行婚配

2)这群少女,以为自己入伍是保卫建设边疆,却被强行嫁给老男人 →欺骗

3)多少女孩年纪轻轻客死他乡 →下场凄惨

4)为了让女性就范,无数残忍的决策都会包裹着看似幸福、甜蜜、高尚的糖衣送到大家嘴边 →诱骗

“八千湘女上天山”这件事,存在值得检讨的行为,但绝不包括以上四点。

关于事实的分析,可以回头看“八千湘女上天山”的历史真相。在这里我想说说背后的客观历史条件,谈谈为什么崇尚婚姻自由的革命政权反而要搞包办婚姻,为啥革命政权口号好听,事情难看。

解放军的前身是八路军,八路军的前身是红军。在红军创立之初,城市知识分子主导的意识形态部门制定了非常进步和自由的婚姻法,即只要有一方不满意即可离婚。

中央苏区农民政治动员中的性别与权力

早在1929年赣西苏维埃的成立大会上,共青团赣西特委首次提出“婚姻绝对自由”。1930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中继续提到“承认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与男子有同等权利,离婚结婚有绝对自由”。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婚姻条例对“离婚”问题的阐释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女性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获得人身自由,闽浙赣苏区在1932年4月至6月的三个月中,全省统计离婚的有809件,结婚的656件,离婚数量远高于结婚数量。

然而,苏区男性居民大多是保守的农民,对女性单方面离婚权有抵制心理,进而对红色政权产生疑虑和恐惧。

高离婚率逐渐引起了已婚男性农民的不满和恐慌,他们虽然支持“结婚自由”,但却不满于“离婚自由”。“离结婚绝对自由,更使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未婚妻子不肯来到自己家里,将有没老婆睡觉的危险。”如果说高离婚率仅仅引起了农民对自身情况的恐慌和不满,那么伴随离结婚绝对自由而带来的“性解放”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贫雇农阶级内部的矛盾上升。“青年农民,爱狂高涨,毛毛雨、妹妹我爱你等类的恋歌,唱歌如醉如痴……少年先锋队本有女队员,因为爱潮高涨,闹出多少风流故事。……男女数人同床睡,几引起农民的反抗。”

更可怕的是红军的士气因此受损:

农民不满固然有传统思想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对自身境况的担忧。同时,鉴于军人职业的不稳定性,“一些地方不嫁红军几乎成为女性的共识”,已经嫁给红军的女性则纷纷提出离婚。“受伤的红军士兵大起讨老婆不到的恐慌”。

没有农民的支持,就没有根据地;没有红军的士气,苏维埃政权就会立刻灭亡。所以,尽管城市知识分子有很激进的社会改革方案,还是要对农民和士兵的情绪让步。到了1934年的苏维埃正式婚姻法中,农民士兵获得了单方面的离婚否决权:

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今天的军婚保护制度,源头就是当年红军、八路军士兵的士气波动。

到了1950年制定新婚姻法,因为国家急于搞土改,进而发动合作化运动,必须在次要问题上进一步向(男性)农民让步,婚姻法又加进了“调解矛盾”这个尾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_全文

第十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在执行中,“调解”往往意味着拖延和更多婚内暴力,单方面离婚是成本很高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婚姻法的“自由”立法精神。

为何红色政权在婚姻和女权问题上步步“后退”呢?

因为革命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想主义运动,更是千百万旧社会成员反抗旧制度、尝试新制度的政治-经济行为。其间每一步都需要大众的配合、士兵的流血牺牲,需要满足社会主体的短期需求。

否则的话,脱离现实社会玩理想主义,这种革命家根本活不过片头动画,更不要说改造社会了。第一代革命知识分子也想在农村贯彻他们的女权,但和土改、征兵,对付国民党和日本帝国主义相比,女权问题真的不值一提,当然是可以放弃的政治筹码。

50年代以征兵为名,对去新疆的女兵施压,要求她们优先嫁给军人,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

那么,难道革命只会破坏女权么?

不是的。红军战士对苏区女性行使夫权,50年代农民要求在婚姻法中添加“调解”步骤,用新时代的道德标准和人权思想来衡量,当然是保守和错误的做法。但必须记住,用来做出“错误”评判的道德观,本来也不是旧社会的意识形态。包办婚姻和夫权才是旧社会绝大多数女性必须面对的命运。

革命没有第一阶段消灭它们,在最初的激进口号上有所倒退,这展现的是旧社会的落后,而不是革命本身的邪恶!实际上,正是革命消灭了地主宗族,推进了工业化,实施了男女同校教育,进而制造了今天女权主义所依托的生存环境。如果女权运动的方向被扭到“批判革命”的方向上,我倒要问一句,难道不革命会更好吗?

也许吧,毕竟从来没听说过婚姻自由的女性大多也会认命,平静地度过一生。

说到底,男女权利平等只是皮毛,它所依附的深层因素是男女创造财富、保卫财富的能力。如果在刺刀和单发步枪的战斗中,女性能表现出和男性相当的战斗力,相信当年的红军领导人也愿意让一半的红军单位训练女兵,继续贯彻从上海带来的女权思想。如果50年代土改的时候已经实施了机械化,男女在农业劳动中居于平等地位,婚姻法当然也可以更自由,同时不引发农业社会的抵制。如果女兵当年就能维护新疆的广袤领土,考虑到50年代军人的优厚待遇,“倒插门”上天山的帅哥或许也会络绎不绝。

总而言之,经济和军事问题是社会的肌肉和骨头,宣扬女权必须从这两个根本因素入手,让女性拥有和男性相当的能力,接下来的社会平等就会顺理成章的落实。如果顺序搞反了,就算女权运动搞的声势再大,也不过是闹剧。鲁迅当年对女权运动有非常精辟的总结:

天津的青皮,就是所谓无赖者很跋扈,譬如给人搬一件行李,他就要两元,对他说这行李小,他说要两元,对他说道路近,他说要两元,对他说不要搬了,他说也仍然要两元。

青皮固然是不足为法的,而那韧性却大可以佩服。要求经济权也一样,有人说这事情太陈腐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太卑鄙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经济制度就要改变了,用不着再操心,也仍然答道要经济权。

其实,在现在,一个娜拉的出走,或者也许不至于感到困难的,因为这人物很特别,举动也新鲜,能得到若干人们的同情,帮助着生活。生活在人们的同情之下,已经是不自由了,然而倘有一百个娜拉出走,便连同情也减少,有一千一万个出走,就得到厌恶了,断不如自己握着经济权之为可靠。

如果你对“经济权”的认识是“参与生产”而不仅仅是“管钱”,真理就不远了。

进一步说,男女天生有肌肉力量的差距,要想在劳动和战斗中平等,前提是现代化工业生产、现代化战争和法制社会。所以真正的女权主义必定是进步主义,绝不能和农业社会、田园梦想结合。工业力量才是女权最亲切的盟友。只有经济质量持续提高,体力劳动越来越少,才会有“湘男”和“湘女”携手上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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