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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典型案例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7-24 12:02

正文

来源:北京二中院


导  读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还钱,由此引发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区分?怎样才能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更好保护?为提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纠纷成因,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介绍,2020-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87件,原因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等。
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很多债权人选择优先起诉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债务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再另行起诉其配偶。作为配偶一方,有的确实对借款不知情,但长期将个人银行账户交由对方使用,或理所当然使用对方给予的钱款而不问出处,有可能会让自己成为共同债务人。还有部分夫妻,明知彼此为共同债务人,却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民间资金融通秩序,北京二中院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关于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应对家庭财务状况多做沟通,理性对外举债;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胡某起诉要求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直接进入张某账户,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中,赵某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分42笔向配偶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随后又起诉韩某主张前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在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中,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后黄某起诉要求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只是夫妻一方,但债权人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还钱,由此引发相关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到底如何区分?怎样才能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更好保护?为提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23日10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成因,提出防范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张萌]: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张萌。欢迎大家参加北京二中院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石磊、三级高级法官杨光、四级法官助理谢错。我们还荣幸地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聂萌妹同志参加今天的通报会,《人民日报》、《法治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北京交通广播的记者现场参会,其他媒体朋友在线参加。欢迎人大代表的监督,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北京二中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报道,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司法实践中,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常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今天我们举办新闻通报会,介绍相关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引导相关主体主动规范资金融通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避免夫妻一方无辜“被负债”,也防止债权人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通报会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请廖春迎副院长通报有关案件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是请民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分别介绍我院有关典型案例;
三是互动问答。

下面,请廖春迎副院长通报相关情况,有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审理情况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廖春迎]:
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通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至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结合审判实践对相关主体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20-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2020年审结26件、2021年审结47件、2022年审结40件、2023年审结23件。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判决133件、调解3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46件,占比34.6%。
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22件,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16件,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存在借款或还款意思表示的14件,款项进入配偶一方账户后立即转入另一方账户的11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10件,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8件,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及用途知情并存在其他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素的6件。
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2件,约占70%;因未共债共签而未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5件,约占11%。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款项用途”较为困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在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驳回诉请的原因均系债权人一方未完成充分举证。
在近95%的案件中,都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夫妻对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诺共同还款或其他可以认定为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债权人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在仅有举债一方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让非举债一方进行追认或承诺还款,并留存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方式证明负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关意思表示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借助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无论是证明“共同意思表示”还是证明“款项用途”,债权人的举证难度都较高,导致败诉风险增加。
(二)相关纠纷通常涉及多个诉讼案件或程序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会以夫妻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但在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死亡等情况下,为保障债权实现,再另外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要求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在这些案件中,债权人起初并不想起诉非举债一方,所以往往留存的证据并不完备,此种情况常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事实查明上存在一定障碍,债权人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
(三)与举债方夫妻离婚诉讼关联度较高
136件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此外,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一方父母通常会以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将父母转账给夫妻用于改善生活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款项大多用于购买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除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之外,还涉及款项性质为“借款”或“赠与”的界定。在离婚案件中,如夫妻双方对单方举债购买的房产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往往在后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会被认定为该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将该借款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
与其他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比,为准确识别夫妻共同债务,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会更多地涉及对借款用途的确定。近三分之二案件中,夫妻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部分案件中借款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夫妻其他债务或是日常生活支出,上述情形中的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务中还存在部分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等情况,约10%的案件因借款流向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被认定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三、纠纷发生原因
(一)家庭生活中款项支出性质难区分
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如夫妻之间常常会存在大量款项往来,甚至部分夫妻存在银行卡、信用卡长时间混用,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互相登录等情况。而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房租、房贷、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日常生活开支等许多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非举债一方想要证明另一方对外负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梳理纷繁复杂的款项进出明细,举证难度极大。夫妻家庭生活财产、财务混同,证明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并不知情或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非易事,有时难以对债权人举证形成有效反驳,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较大。
(二)部分夫妻消费观念不理性
调研发现,部分案件中,夫妻中的非具名一方主张并不清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也未详细过问配偶大额款项来源,但却心安理得使用这些款项进行大额甚至奢侈消费,最终导致其与举债一方共同背负巨额债务。这也反映出当下部分夫妻对于未来生活没有良好规划,对家庭财务状况没有清晰认知和及时有效沟通,放任与自身消费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费,未能践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导致家庭不堪债务重负。
(三)部分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债权人而言,亲朋好友出借款项给夫妻,多是出于情谊、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款项时并未有将来对簿公堂的预设。因此在交付借款时,相当一部分出借人怠于确认夫妻真实婚姻状况、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以及款项用途等情况,甚至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对于债务人而言,在个人举债之时可能会忽视向配偶披露和告知借款情况及用途,甚至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而使用配偶账户接收和偿还款项,导致相关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配偶而言,往往事前并没有留心另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也没有留存款项用途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不认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却未能充分举证,最终背负本不应承担的债务。
四、纠纷防范与处理建议
夫妻作为亲密的整体,举案齐眉、苦乐共担是应有之义。但若基于夫妻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不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亦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维系。对于债权人而言,常常出于好意出借款项,并想当然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未曾想到夫妻亦有作为独立个体的一面,并非所有的债务都理所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提高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增进家庭、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性消费,降低家庭财务风险
建立理性生活观、消费观是妥善处理家庭财务问题的关键。勤俭持家是保证家庭物质基础牢固的前提条件。诸多案件显示,夫妻双方盲目贪图生活享受而不惜负担高息、对外举债,导致家庭财务情况失控。更有甚者会选择向配偶隐瞒真实家庭财务状况,盲目追逐豪华住宅或高级轿车等,导致家庭收支结构严重失调,使家庭背负债务重担。因此,夫妻双方应量入为出,控制负债规模,在个人与家庭财力所能支撑的基础上享受生活。夫妻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家庭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二)合理用款,防止一方无辜负债
在相关债务确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例如,避免银行卡及其他金融账户混同使用;当接收来自配偶或其他账户的大额转账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准确厘定债权债务关系。
(三)注重取证,自始明确款项性质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确系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债务;如一方无法到场,也应要求通过事后追认、录视频、发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尽量要求债务人写明借款用途,尤其是如果借款时声称用于家庭生活的要予以书面确认。对于借款过程中形成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以及能够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要及时妥善保存。
对于非举债一方而言,如果相应债务的确为配偶单方举债、单方使用,非举债一方应慎重作出对债务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注意留存款项去处等相关证据,避免无端负债。如果借款金额较大,非举债一方没有同意或追认,但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一方也要注意留存对超出部分未使用的证据,以便对债权人的主张提出抗辩,从而限缩自身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
(四)恪守诚信,妥善管理家庭债务
对于举债一方而言,首先,应当诚信为上,如实向债权人告知婚姻情况、借款用途等,对于借款数额及用途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来源若为借款,更应当及时告知配偶,让其对家庭债务情况心中有数;其次,应当做好个人财务管理,尤其是为个人使用进行大额借款时,应当避免与配偶混用账户接收或偿还款项,更要避免夫妻间频繁来回倒账等情况,防止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得另一方无辜负债;最后,应当认识到,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借款当下的用途,如当时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后想通过离婚等方式实现逃债目的,在法律上无法得到认可。
典型案例
[张萌]:
感谢廖春迎副院长的通报和建议。
下面,请民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分别介绍典型案例,有请。
[石磊]: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杨光]: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王某与韩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分42笔向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又起诉韩某,要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韩某应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 赵某分七笔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分42笔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 夫妻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夫妻另一方进行转账,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转账并非来源于借款,否则该部分转账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谢错]: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黄某取得抵押权登记证明。
裁判结果: 李某先后与黄某签订多份《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合同的“债务人”处均有李某手写签名。李某对于张某多次向黄某借款显然知情,并且愿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并实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公众更高的与金融领域相关认知能力,其在《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务人”处手写签名的行为,应当理解为其对自己是主债权的债务人身份的确认。以上足以认定涉案330万元借款应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
典型意义: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债务提供担保,且以“债务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视为明知债务,且存在夫妻对外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确定行为人意思表示时,一般结合行为人的职业、年龄、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答记者问
[张萌]:
感谢三位的介绍,下面进行互动问答。
各位媒体朋友可以在我院工作联系微信群内提出问题,与会人员将予以解答。广大网友可以关注我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二中院”、快手官方账号“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留言与我们进行互动。
现场的媒体朋友可举手示意。
[法治日报记者]: 您好我是法治日报记者,请问“共债共签”是否要求夫妻双方均以债务人身份签字?
[石磊]: 感谢您的提问。基于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及亲密程度,“共债共签”应当理解为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即可,而并不要求非举债一方明确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签字。如在某案中,丈夫一方对外举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由丈夫签字按手印,而妻子在借款人签字下方“借款人配偶”处签字按手印,法院认为,妻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载明涉案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金等条款的借条上作为借款人配偶签字,应当视为其对该借款知情且同意,符合法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债共签”之情形。
[新京报记者]: 我是新京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对于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杨光]: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因此需要注意留存流水、购买记录等能够确认款项专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夫妻存在共同经营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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