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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之忧何时解 9年诉讼遍及多省市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9-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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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千年前曹操的一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而名声大噪的“杜康”,成了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两家企业围绕商标纷争的导火索。围绕着“杜康”这个商标引发的争议正在持续发酵......

9月11日,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国内首家在海外上市的酒企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则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

这是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围绕着“杜康”商标进行的众多诉讼的其中一个案例。自2008年以来,双方围绕着商标问题,已经开展了多起诉讼,诉讼的地点包括陕西、河南等地。

历史到现实

据了解,早在三十多年前的1980年12月,“杜康”商标即由洛阳杜康前身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申请注册,并在1981年12月15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这在刚刚改革开放之初,甚至早于相关法律的颁布。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3年3月1日才开始正式施行的。

根据知情人回忆,当年国内有三个地方生产“杜康”酒,分别是洛阳伊川、洛阳汝阳和陕西白水,其中伊川生产最早。“在1972年后,有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复办杜康酒厂,之后伊川、汝阳县和陕西白水分别办酒厂,伊川县1972年就开始生产杜康酒,白水县酒厂是1976年开始生产。”

1980年,河南省的伊川、汝阳,陕西省的白水三家杜康酒厂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杜康”商标注册申请,并对“杜康”商标该由何方注册产生了不同意见。

资料显示,由当时的轻工业部审定:伊川比白水生产时间早,酒的质量较好,生产能力较大,市场信誉较高,有出口,且最早申请。因此,1981年12月15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第152368号“杜康”商标。至此,中国白酒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得到确认的“杜康”商标。

在当时的背景下,虽然商标由一家注册拥有,但却采取了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给了另外两家杜康酒厂使用。“这是当年各方妥协之后的产物,包括地方政府也在其中做了不少工作。”知情人介绍。

1983年10月,河南省伊川县杜康酒厂与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伊川县杜康酒厂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互相学习,互相竞赛,互通情报,共同进步,并约定该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商标注册有限期内有效,并限定白水县杜康酒厂当时生产的品种和今后发展的新品种均应将商标装潢送伊川杜康酒厂两份备案。

留下隐患

一个商标多家使用,造成的纷争难以避免,至上世纪90年代初,“杜康”商标面临续展之时,各方对“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再次发生争议。

1993年1月5日到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北京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就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进行了协调和讨论,但最终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1995年3月24日,白水杜康酒厂向商标局申请了第915685号商标,而后,商标局为伊川杜康办理了第152368号商标的续展。

关于这一历史,《白水县志》中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至此,长达十余年的杜康商标争夺战终于结束,彻底解决了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争议纠纷。”

涉及多起诉讼

此前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双方在河南、陕西等地,“刀来剑往”诉讼与反诉,互有胜负。

在诉讼与反诉中,除了企业各有说法,两企业所在省份法院也有不同的“说法”。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判白水杜康构成侵权,而陕西高院认为,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影响竞争对手的商誉等。

2016年4月,洛阳杜康在河南汝阳县申请证据保全,在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购买了杜康22V白酒。

该被公证保全的杜康酒商品及外包装上均有“白水杜康”商标。判决书描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杜康”两个文字单独排列,“杜”字的左侧上方有“白水”文字,“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且二字相对“杜康”明显更小,文字颜色偏淡,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注意。

洛阳杜康随后向法院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立案。

洛阳杜康认为,白水杜康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侵犯了原告取得的使用权“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洛阳杜康诉求法院判定,白水杜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赔偿3000万元。

白水杜康则认为,其是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称“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白水杜康还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

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涉案产品虽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标识“白水杜康”酒的名称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杜康”两字被突出使用,“白水”二字很小。

法院认为,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杜康”两字均处于醒目位置,与洛阳杜康的“杜康”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判定白水杜康构成对“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决白水杜康赔偿1500万元。

白水杜康已经对该份判决提起上诉。

另一方面,洛阳杜康还在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当地企业销售的白水杜康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

杜康是否通用名词?

有人认为,“杜康”是不是白酒的通用名称?专家表示,最初,“杜康”是一个人名,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酿酒始祖”。后来有三国时期曹操赋《短歌行》,其中的名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指代白酒是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借喻比兴手法。几十年来,从伊川杜康酒厂获得注册起,将“杜康”作为商标的持续使用,“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的品牌,并且“杜康”也并没有经过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弱化为酒或白酒,并没有成为通用名称。

“到了把彼此彻底区别开来的时候了,说清楚你是你,我是我。不分清楚真实商品来源最终吃亏的还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消费者。”洛阳杜康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来源:新金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