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SEP许可谈判数量的增多,谈判双方如何展示各自善意的行动已在实践当中形成了一定的惯例与共识。但是,由于FRAND许可规则的内涵仍不明确,伴随实践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如诉讼时效被突破、许可谈判透明度和SEP的透明度缺乏、专利池定价过高等。这些问题给许可双方带来了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剧了谈判过程中双方关系的不平衡。
今年7月英国法院在Interdigital诉Lenovo案作出的判决中,英国法官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要求Lenovo从侵权第一天开始支付侵权赔偿。那么英国法官为什么可以这样做?纪烈超认为,根源在于SEP许可领域的FRAND许可规则不明确,海外司法系统一直在通过判决对FRAND规则进行新的解读。
纪烈超首先回溯了过往判决:“欧盟法院在华为诉ZTE的判决中提出了‘乒乓规则’,英国法院在之前的华为诉UP的判决中提出FRAND许可应该是全球许可。”进而他指出,在本次Interdigital诉Lenovo的判决中,英国法院对FRAND的最新解读是——实施人如果主张FRAND抗辩,则需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原因是善意实施人应该从侵权第一天起支付专利费;如果实施人坚持诉讼时效抗辩,则需放弃FRAND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诉讼时效判决实施人的侵权赔偿,与此同时实施人会收到禁令。
英国法官的解读看似以ETSI的FRAND的声明为依据,但FRAND声明其实完全不涉及诉讼时效,那么英国法官的做法是否的确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纪烈超呼吁更多的业内人士尤其是法学专家参与到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中来。诉讼时效的提出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或者被侵权方积极行使权利,其一旦被突破,会给实施人一方研发生产增加很多不确定性,从而阻碍专利谈判的顺利开展。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英国法官对FRAND内涵的这一新理解,会给未来全球SEP的司法裁判产生何种影响。此外,FRAND规则的不明晰还导致了SEP透明度缺乏的问题,引发的过度声明现象给实施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黄怡也呼吁更多的组织力量和技术实践来促进SEP领域透明度的提升。
SEP许可谈判看似是一个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SEP许可中企业最根本的关注点在于SEP费率的高低,谈判过程中FRAND承诺等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企业为争取合理许可价格的手段,TCL 的知识产权副总监张欣沛对前两位的观点进一步补充。她以专利池为例谈到当前专利池许可定价的计算存在问题,引发了专利堆叠现象,同时缺乏公平第三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冲突矛盾。具体而言,由于专利池的构建实际只有权利人的参与,处于被动地位的实施人只能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专利池,加入则代表接受高额的SEP许可费,不加入则会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实践中这常常不是双方达成的共识,而是实施人被迫妥协的结果。而且,不断变动的专利池还会引发专利堆叠问题。在权利人看来有技术提升的专利价值很高,进而制定一个很高的许可定价,或者进行重复收费,但实施人还需要考虑市场上消费者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例如,从5G手机面世以来,消费者对于5G速度增长的需求和购买意愿并不是很高,这部分的许可成本就需要企业独自承担,而不能转嫁给消费者,自身的收益的损失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压力。SEP许可领域应该关注消费者的购买意愿,纪烈超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他提到在重庆法院判决的OPPO诉诺基亚案中,龚炯教授提出的5G累计费率计算公式中涉及一个参数5G系数,其含义基础就是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即相对于4G手机,消费者愿意在5G上多花费的金额的百分比。
可以看到,由于大家对FRAND规则的理解始终处在不断更新和变动之中,使得SEP许可谈判过程更加艰辛和不易。初雁秋认为随着未来竞争的愈加激烈,谈判仍然会成为企业之间进行许可的重要手段。所以,为了保证SEP许可谈判生态的平衡发展需要我们提前做好预案,这一过程需要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和组织力量加入,为FRAND许可规则的明确、SEP透明度的提升、权利人和实施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专利池的合理定价注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