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此种种说明了什么?为什么法律不能奏效?为什么新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竟遭“误读”?为什么引发如此强烈反应的法律条文在立法过程中并未受到相应各方的关注?为什么立法者不能预知即刻就要发生的针对新法的强烈反应?为什么新法公布之后争议蜂起,其激烈程度逾于之前?为什么一部“用意良好”的法律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这些问题大概都与中国当下立法的模式和机制有关。
从形式上看,立法一般涉及三个方面: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立法反映民意,具政策含义,有道德指向,这些是其政治的方面。立法须依特定程序,遵守法律内部标准,如含义清楚、前后一贯、保持法律体系内在的一致性等,是为其法律的方面。最后,法律乃实践的科学,必须考虑其可行性与实际效用,因此,法律的成本分析,效用评估,均不可少,这些是其社会的方面。据此看当下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制及思想方法,有几点可以注意。
首先,立法政治性极强。1994年《劳动法》和2007年《劳动合同法》都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奉为宗旨,然而,新法的特色,却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这后面,有一整套不断变动的政治话语: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稳定压倒一切”,到本世纪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实际上,法律改革本身就是政治决策的结果,全套立法计划也始终围绕政治议事日程展开。政治上的考量,不但决定立法的规划、方向和轻重缓急,而且经常介入特定法律,直接决定其具体内容。
不过,政治主导不一定是赤裸裸的权力支配,政治议事日程的变化也不是无迹可寻。法律服从于政治,政治则反映现实、应对民情,二者均依托“民意”加强其合法性。
改革数十年来,一方面,社会财富有了极大增长,另一方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机制却未能建立。机会不平等、腐败、垄断和特权更人为扩大了收入差距,加深了社会裂痕。近年来,中下阶层被剥夺的情形愈加严重,底层民众生活维艰,以致民怨沸腾,社会矛盾加剧。这些情形业已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而来自不同方面、具有不同指向的主张、吁求互相作用,转而催生和强化了一种以贫富对立为核心的道德话语:贫者弱,富者强;贫者可悯,富者不仁;贫者当助,富者当抑(11)。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为弱势群体立言,不仅具有道德正当性,而且为“政治正确”所要求。在此情形之下,推出向劳动者大力倾斜的法律,本来就顺理成章,山西“黑砖窑”奴工惨状曝光,更戏剧性地加速了法律的通过,在政治上有立竿见影的效果(12)。
法律与政治合法性的另一个渊源,就是以“进步”观念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关于人类历史的宏大理论,进步观念构成了中国革命的意识形态基础。中国当代社会变革虽然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却不能脱离旧的意识形态。一部改革的立法史,干脆被视为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尺,2007年更被看成开启了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新的里程。因为在这一年,中国通过了《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而法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倾斜”,正是《劳动合同法》所体现的进步之所在(13)。在进步的欢呼声中,新法中最具争议的条款,其正当性不容置疑。
当然,立法以政策为目标并非不可,劳动立法也不是不能“偏向”劳动者一边,这里的问题是,政治考量是否有其他因素来平衡,尤其在多种利益竞争、冲突的场合。同样,法律如何向劳动者“倾斜”以及“倾斜”多少,是根据单纯的政治意志来决定,还是通过利益各方的博弈、互动加以确定,并在法律将要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背景中被仔细评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法律草案曾向社会公布以征求意见,立法者也曾以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情况,这些举措固然有利于立法者了解和吸纳更多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因此就能够顾及各方诉求,平衡不同利益。尽管比较另外一些立法个案,《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相对公开,但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远非充分。在民间社会有组织的表达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个体意见的表达,即使数量巨大,仍不足以形成高度理性的有组织力量,更无法独立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正是无论劳动者还是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所面对的情形(14)。所谓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如果不是发生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就是发生在政府各部门及其利益关联者(首先是其辖下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因为只有它们有必备的能力和资源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并把它们各自的利益写入法律。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期间,民间唯一有组织的意见表达来自外国商会。这一利益群体习惯于以压力集团方式向立法施加影响,但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它们的经验难以奏效。说到底,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并非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参与、互动的博弈机制之上,也就是说,它没有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有组织表达提供必要的空间,没有为相关利益者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互动提供有效的程序,也没有为立法认真考虑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最终实现立法博弈所达成的结果提供制度性保障(15)。这种立法模式,充其量是所谓民主集中制式的,它符合政治主导型立法的特征和要求,但是未必适合利益纷杂的多元社会的复杂情态。立法与社会脱节,其根源在此。
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的表达和博弈,不但有助于加强法律的合法性,而且能够提高立法的可行性。政治主导的传统立法模式,观念先行,计划性强,以法律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条件注意不够,更没有发展出一套科学方法和工具,对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做成本收益的细致分析(16)。在此情形之下,立法不受现实羁绊,却要现实服从法律规划。法治以立法为核心,立法则表现得无所不能:但凡社会问题,必归之于无法;法律不行,则归咎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旧法不解决问题,则另立新法。在即将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主政者在历数过去五年立法辉煌成绩的同时,又宣布了令人振奋的未来立法规划。然而事实是,一方面,三十年来立法一路高歌猛进,仍不能满足法治之需,但在另一方面,立法不善以及过度立法的问题,正在造成新的混乱。
此刻,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仍在继续,而且仍然是在道德意识形态和政治主导话语的笼罩之下。“两会”期间,一位身为“富豪”的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其中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17),此举一出,立即引发会场内外激烈回应。讨论的焦点,并不在于这些提案本身的理据,而是提案人的身份和立场。反对者认为,人大和政协是公权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公共职位,占据此公共职位,就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念。换言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处的职位,不允许他们为特定群体代言、谋利(18)。更有人明确将《劳动合同法》奉为“试金石”,以此判别全国人大代表言论、主张和态度的是非对错(19)。这里的逻辑是,人民代表只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地域的、行业的、阶层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为弱势群体立言,体现人民利益,身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必须拥护该法,否则就不但落于流俗,而且大失“政治水准”(20)。人大与政协既非不同利益的表达、竞胜之所,经由人民代表们制定的法律,自然也不会是博弈和妥协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