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说起减值,国内主要有两套体系:第一套是监管体系,主要依托于巴塞尔协议,主要监管文件为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二套是会计体系,主要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及《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两套体系的落脚点有所不同,监管拨备重风险抵御,其基本理念是利用拨备抵御预期损失、利用资本抵御非预期损失;会计减值重计量准确,减值也仅是一项会计科目。但从2012年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开始,财政部对于银行准备金的管理开始向巴塞尔理念靠拢,采用标准法与内部模型法估计预期损失并计提准备金,金融减值准备的监管体系与会计体系趋于一致。
但无论是监管体系还是会计体系,都没有分项明确具体的金融工具如何计提减值准备,尤其是对ABS这种以债项风险为主要风险实质的,如何计提减值无明确标准。从各监管文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思路:
一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其中“预期信用损失”是指“预计现金流的短缺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如“企业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
可见该方法以预期现金流的短缺为基础计提减值,并以逾期信息作为现金流短缺测算的基本依据。在没有其他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如ABS产品在初始确认日无预计现金流短缺、且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逾期的,则可不计提减值准备;如ABS产品出现逾期情况,则对逾期产品计提减值,计提比例可以基于逾期导致的预计现金流缺口进行测算确定。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法
,规定“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具体执行比例不低于上述标准。虽然目前风险分类主要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其仅以贷款作为五级分类对象,但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按照该规定,
ABS产品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并按风险分类结果分档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各档次计提比例可参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系数、或银行具体执行的风险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