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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7-28 08:00

正文

作者:李相龙  王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务行业产品的需求不断提高,促使服务行业进步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为应对竞争与发展的双重需要,聚拢资金和锁定客户成为商业的核心目标,于是在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行业中出现了预付消费模式。
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先一次性支付给经营者一定金额,之后按次或按需获得服务或商品的消费模式,通过预付凭证来获取服务或商品。预付式消费一方面满足了经营者快速获得利益,把普通消费者转化为长期客户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享受优惠,获得契合度更高的成熟服务。预付式消费通常分为预付卡消费和无卡式预付消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无卡式预付消费变得频繁,这种无卡式预付消费更加随意,往往不签订合同,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滞后性与持续性,而消费者的一次性先付行为伴随着得不到后续服务的风险,以及经营者降低服务质量、变向加价等行为,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有的经营者在吸纳一部分会员资金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店铺标识等方式,以经营者更换为由拒绝为“前”店铺会员提供服务,甚至还出现了“职业闭店人”情况。此外,经营者如果滥用预付资金,造成亏损、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经营者无力承担退款义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将遭受损失。
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上述风险,与经营者义务不清密切相关。对此,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三个方面明确了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对预付消费领域进行规范。
首先,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消费者维权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预付式消费未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或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书面合同中有意避开应当履行的义务,减少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对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据此,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举证困难的情况,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其次,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 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对经营者信任的基础上,如果经营者“无信”,不仅消费者得不到符合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没有实现预付式消费锁定客户的核心目的。实践中,在预付式消费付款后,服务质量的下降,产品以次充好,通过附加服务变向加价的事情常有发生。对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最后,明确“提前告知的义务”。 信息不对称是预付式消费关系最不平等之处,消费者对所付款的实际用途、去向毫不知情,通常是在经营者破产或“跑路”后才知道。对此,根据《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条款的,有关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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