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
》指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
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
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
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根据补贴等因素
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
。
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且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平价发电企业;II类绿电企业:已建档立卡的带补贴发电企业或低价发电企业。
《方案
》明确,
2024年9月起
,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
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
。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应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0,下同),两者之和为绿色电力交易相关综合价格(包括申报综合价格、成交或合约综合价格、结算综合价格等,下同)。
在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市场运行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下,可合理设定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的上、下限。
绿电企业收益分配方面——
1.I类绿电企业
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2.II类绿电企业
带补贴发电企业: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溢价收益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参与普通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产生的绿证交易收益(若有,下同)以及电能量价格高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原则上按照差价与相关电能结算电量或合约电量的乘积确定,下同)等额冲抵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或归国家所有;若有超额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则执行。除上述以外,其他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竞配低价发电企业:
竞争配置价格低于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原则上按照差价与相关实际上网电量的乘积确定,下同)按一定比例统筹由电网企业专账管理,用于保持本市工商业用户电价稳定。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之前,差价收益统筹比例暂按95%执行;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后,差价收益统筹比例根据现货市场运行情况另行明确。除上述以外,其他参与市场交易的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以及全部入市电力电量经市场规则结算等产生的相关损益均归发电企业。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