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话语源起西方,但时下已然成为世界性现象。这一话语系统,使现代社会著有若干特征:如,说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文化”的社会,或者说现代社会是“以一整套信仰和价值为特征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在诸种信仰和价值中,权利话语扮演着一个非常突出的角色。”在权利文化的语境里,作为一种规整和表达正当要求的合适的和有潜力的精致工具,权利的原理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直接表达所有实践理性要求的途径。
然而,如下说法或许未失偏颇,那就是,现代权利的原理范围如此宽泛和柔弱,以至其结构有时竟相当模棱和难以理解。进一步,在对话和讨论中对权利及其重要性的误解就更是司空见惯。如此,从一种跨文化角度出发,来对权利及其相关事物进行明晰的研讨,就是非常值得一做的事情。由于在非西方国家中,权利话语常常更加重要,也更加复杂,而且眼下对该主题的讨论又有过于简化的缺陷,则我们的研讨,不仅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而且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们的研究,会分辨需要(或不需要)以权利名义来表达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也将详细阐明权利和其他强势文化习语之间的关系。研究甫始,我将假设概括如下:
(1)现代权利理论认为,人类的需要、愿望、欲求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就是基本权利——如自由、政治参与和追求幸福等。我认为,需要、愿望、欲求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并非一定或自然地就应被看作个人权利,它们也不仅仅就是权利问题。而且,除非强迫个人尊重或实现某些特殊要求的德性社会存在,否则,权利就不能被现实化和成为一个极富内涵的概念。
(2)当前权利对话中被弄得混乱不堪的一个概念——义务——应被审慎地分成两种类型:与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指法律权利或道德权利);与权利不存在对应关系的德性义务。相应地,也存在两种类型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的权利(即德性权利)。部分是由于霍布斯理论的支配性优势,现代权利话语己不再理会德性权利和义务。而且,它也疏于为全球层面的人权之现实化和概念化提供一个理论的框架。
(3)正象同样的权利观念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具有不同的理解一样,基于人性的权利之正当性也不能仅由西方的自然权利理论来作论证。非西方国家的权利话语应主要建基于她们自己的文化特性和经验之上,而非以现代西方的权利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人类的共同经验和普遍知识,并且构建了一种极为重要的智识资源,以在非西方国家中研究和推进人权。
为了避免讨论过于泛化——这是权利的文化比较研究中的一个通病——本文将通过对政治参与的一项个案研究,来阐明中国的权利话语。我将从以下提问开始讨论,这就是,从普通的权利理论观点看,政治参与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
诚然,提出这一问题似乎有点奇怪,因为在我们这一时代,政治参与己然常常被看作民主的核心——即使还不是完全等同于民主的话,而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权利意味的口头禅。作为首要的公民权,甚至作为一项人权,政治参与的指标显示在显著不同的各国宪法之中,我们也看到,在诸多国际条约中,这一指标也己显示出来。在民主历史的语境中,它主要通过拓宽公民权利的范围,而突破了现存的对政治参与的限制,从而完成了政治改革。然而,由于政治参与的观念与各种各样的认识的、感情的和评价的定位联在一起,它就可能比现代权利话语所包含的矛盾还要复杂得多。在非西方国家,曾经存在过某种个人权利的强势传统,这就使得其政治参与的观念和偏好与西方国家有许多不同特征。特别是,在吸纳了西方权利概念之后,非西方国家的政治参与己经变得更加复杂和令人困惑了。一方面,自发的群众运动和政治运动使政治参与的比例很高——这和政治权利的宪法安排之机能障碍有关。另一方面,在普通公民中,一种严重的政治冷漠又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从这一困境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在冷淡漠然和热情参与这两种情况中,分别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呢?它们又是怎样来表示不同的参与类型的呢?而不同的观念和偏好,又在何种程度上与传统及其变革有关呢?
对这些问题的流行解释依靠概念的二分法,比如“被发式民主和自发式民主”,“弱势民主和强势民主”,或者“防护性民主和拓展性民主”等等。为了超越这些解释,我们有必要把政治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分析纳入到跨文化研究当中来。比如说,作为“自发式民主”的对立面,“被发式民主”已被用来描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然而,这样的描述会产生问题,而所产生的问题仍需处理。例如,在“被发式参与”之中,存在一种权利的观念吗?如果存在,那么这些权利观念是什么?而如果“被发式参与”是以义务为指向的——我们通常都这么认为,那么其中包涵的义务观念是什么?若有人“自发地”参加政治活动,则此种“自发式参与”是否必须或纯粹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此种“自发式参与”是个人权利的先决条件吗?更进一步,我们能够仅仅从西方权利话语的角度,给予政治参与——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和人权发展——一种充分而足够的分析吗?
显然,上述问题将引导我们检审现代权利话语本身。为此,我们应首先审视“权利”和“义务”这些术语的用法。在讨论民主和人权时,“权利”和“义务”的措辞是用来作为互相对应的事物呢,还是它们属于同一话语系统?一直以来,对于政治参与的普遍标准的构想,就存在着截然对立的理论和实践。这些争论之中包含了权利话语和义务话语吗?例如,当我们按照对公共生活负责任和获得自我实现的原则,来解释《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参与权”条款时,我们是否会离开权利话语而无意中进入义务话语系统呢?更重要的是,在东亚语境中讨论民主和人权问题时,义务意识一直以来就常被看作是亚洲的“核心价值”之一。然而,就政治参与而言,这种传统的“核心价值”是内在于还是外在于权利话语?此一传统的义务意识必然会威胁到权利的生成吗?在推进民主和维护人类尊严的过程中,为什么权利语言似乎内在地就比义务语言占有优势呢?而且,我们应当问一问,是否在非西方的语境中,存在着某种可供选择的论证权利之正当性的理论或原则。如果国际人权协议中的权利语言和内容是普适的,而其中所包涵的价值却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某些特定的文化或国度,那么我们有办法弥合不同文化之间或国度之间的歧向,而使所有人都必然认识到同样的权利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要首先把政治参与分成两种类型:以德性为基础的参与和以利益为基础的参与。以德性为基础的参与定位于义务。然而,这里的义务却不是与权利相对应的那种义务。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权利,如集体权利,甚至个人权利。以利益为基础的参与定位于权利。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个人权利,对这些权利而言,义务仍在公民道德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里应当强调,尽管权利对话的支配地位似乎是一个相当“现代”的现象,但这两种参与类型却一直是独立共存的。正如自由主义在论证个人权利时包涵着社会责任的价值一样,权威主义也为行使权利留下了空间。以德性为基础的参与和以利益为基础的参与,为建立一种合格的民主和和谐的社会,都是需要的。然而,为了加深我们对不同文化传统的理解,特别是深化我们对多元世界中变化着的权利话语的理解,而分析两种不同参与类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复杂关系,并且在多样性的背景中阐明它们的差异,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挑战。
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政治参与首先被看作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充盈的德性,而非与权利相对应的物什。政治参与同时也被当作一种权利——甚至被当作一种个人权利,但这种权利主要是基于德性,而非基于自利或其他任何功利考虑。为使其能够被有效地和制度性地受到主张或保护,这种权利未能获得发展。我将首先从“德”这一观念阐明中国的权利话语并检讨儒家的“德治”理想。这一理想从根本上说要求政治参与,而“德”本身便成为这种参与的首要资格。尽管德性权利不仅为人类所理解的“德性”(virtuous nature)而且也为政治的理想德性原则(virtuous principles)奠定了正当性的基础,然而仍然是德性义务的观念才使中国传统得以凸显,并构成了颇具中国风格的公民道德之基础。德性义务也能够为政治权利——要求提拱一种精神动力,尽管它不能声称自己是权利的对应者。
德性权利将在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为了考察德性权利不能发育成为实际上的个人权利之原因,我们将把德性权利与“自然权利”在两方面进行对比。首先,德性权利观念从理论上拒斥自利的内涵,而这一内涵恰是现代权利观念的首要因素。其次,由于坚信内在德性必须通过自我修养才能展现和发挥,因此德性权利就并不涵有“完全的资格”这一意思。我们对这一特性的此种解释既可以从“和谐”的观念得出——这一观念是儒家对人类与其亲属关系性质的定位,也可以从中国式的“个人主义”的特征当中得出——在这种“个人主义”中,人自己既没有自由意义上的绝对的个人自主,也没有在道德上作恶的权利。然而,此种特性及其相关的思想观念解释并未涵盖德性权利的所有情形。故而,我将首先论证,按照儒家观点,自由表达或批评政府是一种绝对的个人权利。此部分的下半部为一种社会学的分析。这部分的论述将集中于中国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及相关的制度框架,着墨较多,因为正是这些,妨碍了儒家德性权利进化而为制度性权利。同样,与之相关的德性义务或神圣义务观念又不幸而被过度扭曲,因此未能煅造出一种合格的公民道德。20世纪之前,社会活动者参与政治行动的渠道(如农民起义、乡村自治、志愿者协会和以品德为基础的政府选拔等)既未能给个人提供刺激,以使他们通过正常的政治手段来把自己的要求上升到国家层面,又未能给个人打开一扇接近国家决策制定程序之门。而且,由于儒家帝王通常并非对社会采取压制性政策,故而对社会活动者来说似乎并无组织抗衡国家权力力量的必要。
第四部分将集中处理以下问题:在一个已然存在一种强势的德性义务观念和一种相对弱势的德性权利思想的社会,如何把西方的政治权利观念纳入其中。这里我将论证,英文“权利”一词的汉译及其采纳显示了观念上的进步——自我利益和个人力量在此实现了合法化。然而,它并非表明对西方自由价值的彻底接受,因为这既没必要,也无可能。随着19世纪晚期西学的引进,民主和民权观念迅速传播,因为这些观念与中国的传统价值具有极强的亲和性,而且它们在文化和政治方面也颇有工具性的实用价值。我的研究将会阐明,西方公民权利观念的引进是怎样改易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权利观和公民义务观,又是如何为个人权利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此外,我还将检讨,由革命和随之而来的社会重构所造成的制度性变化,怎样使得政治参与权成了一种相对可以主张的权利。
接着,我将论证一种新模式的形成,它就是“集体权利-个人义务”——现代权利观念和传统的德性权利和义务观念的一种奇怪的混合物,正是它以某种特殊的德性之名义而赋给先进阶级以政治权力。在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一种作为完美人性的德性概念所要求的道德自我约束。因此,在为当前境况打下基础时,它不能为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之处理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框架。此外,我还将讨论,权利的进化观是怎样被早期的共产主义政权改易运用。在此我提出,革命斗争的过程给德性权利和参与义务都增添了新的理解。它为团体身份认同创造了一个新的基础,而正是这一基础取代了一种个人主义的西方式政治权利在中国的成长,但也正是它,在当代中国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权利推定资源。
正象自1978年以来的经济改革已促使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市场体系,并使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性社会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样,中国的政治改革无可避免地将把注意力从行政转移到政治参与上来。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致力于运用原始数据资料来分析,已经发生改变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目前是怎样与社会的需要进一步适应的,尤其是,我们的社会需要是处于经济和社会飞速但却不那么平稳的发展条件之下。我的观点是,中国人要认同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权利观念,仍然颇有难度,但是,处于“集体权利-个人义务”之下的生活经验,与经济改革和法律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刺激一起,已经大大地影响了对个人权利的理解,并深深地促进了权利要求的普遍提高。在革命年代,群众的参与比例极高,自1978年改革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普遍提高。而如果拿今天的情况与以上两个时期相比,则可看出相当严重的政治冷漠之存在。通过分析有关数据和目前的乡村民主状况,我想证明,对政治参与的冷漠态度,意味着一种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如大家普遍认为的那样,它是对旧的权利模式的否定,而不代表民主要求的衰落。然而,政治参与冷漠却表明一种“公民精神”的缺乏,而“公民精神”的缺乏恰恰揭示了道德上的危机,并使我们看到责任感在当代中国已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完整,甚至已遭到部分破坏,而责任感又恰恰是德性的主要部分。通过论证,我所的得到的结论是,在中国的权利话语中,这种状况要求我们负有一种双重使命:既培养公民道德,又要推进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