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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年度重磅报告: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仍然突出,金融科技须完善监管

新金融深度  · 公众号  ·  · 2019-11-26 18:24

正文

文/毛毛

编辑/Aquarius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对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报告指出,中国金融风险正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和演进趋势,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重点机构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总体收敛。 但存量风险仍需进一步化解,金融市场对外部冲击高度敏感,市场异常波动风险不容忽视。

1
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

《报告》认为,当前,在国内,经济运行周期性、结构性问题仍然存在,金融风险正在呈一些新的特点和演进趋势。 重点领域风险仍然较高; 重点机构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存量风险仍然比较突出; 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不容忽视。
其中,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
报告称,各类企业都有办金融的强烈冲动,但良莠不齐。 2012年以来,因准入门槛低等因素,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民众即可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发展,最高峰时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超过5000家。 这些平台发展良莠不齐,在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同时,积累了许多问题和风险。 201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100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雷,尤其是一些风险事件的爆发,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危及社会和金融稳定,规范此类业务发展成为广泛共识。
针对上述金融风险新趋势,报告认为,要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网络借贷机构数量大幅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所收敛。 2018年末,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贷款余额(互联网金融行业个人贷款统计口径包括网络平台借贷、网络小贷、互联网消费金融和赊销)同比下降22.7%,增速较2017年下降63.6%。 网络借贷机构从5000家减少到1490家。
针对这些新的风险点,《报告》提出了8大重点工作,其中提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着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金融领域重点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 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2
金融科技成监管重点之一

此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科技也是报告关注的重点。

报告称,近年来,大数据、分布式记账、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推动我国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催生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智能投顾等新业态。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普惠金融,在便利金融交易、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对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带来挑战。

报告指出,由于互联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或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其中,一些互联网企业以单纯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将所控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追逐高额金融投资回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

报告认为,下一步,我国应在总结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把握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大势,加快完善现有监管框架,创新监管模式和手段,在尊重市场原则、鼓励创新的同时,积极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趋利避害,促进我国金融科技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金融科技创新,报告给出了监管的政策建议,包括 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改进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保护。

一是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准入标准、监管规则、法律责任等。二是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三是研究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坚持和落实金融牌照制度。

深入识别技术创新的金融业务本质,统筹考虑机构许可和业务许可,只要从事金融业务,就应当按照业务属性,获得该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支付结算、征信、金融资产交易等各类金融业务。对任何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的,应加强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试点,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点,鼓励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业务、产品、流程和模式创新,确保科技创新业务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同时规范发展。

推进监管科技稳步发展,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创新的业务发展及风险变化,加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科技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监测和分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金融监管中的大数据运用,推动新技术在构建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中的运用,确保系统性风险可度量、可穿透、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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