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违法吗?
选择两会期间进京上访的基本上都不是按照法定程序上访,而是为了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
所以一般不具有合法性。
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
不得越级上访的规定。
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
不得无理缠访、闹访的规定。
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
不得在非信访场所上访的规定。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
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上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276号
何厚发: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665号刑事裁定和(2016)闽01刑申83号驳回申诉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你因对自己及家人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不满,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13次到
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
、3次到
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
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
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你不满拆迁安置等事由引发,由你居住地的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平潭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28号
周志荣: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你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
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
,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该事实可由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发取暖费及医保卡增加4%计入个人账户的上访答复;关于市直国有特困企业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食品公司和区二建公司农民工上访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铁岭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银州区周志荣等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关于周志荣等22人进京上访报告;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周志荣、王某等人信访情况说明;铁岭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周志荣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周志荣2014年至今进京非访、闹访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原审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为所欲为,也应遵纪守法,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述
32种上访行为
属于违法犯罪: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信访接待场所
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在信访接待场所
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
,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
,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采取
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采取
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
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