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青海高院
司法为民,司法公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锋”,淬炼专业化办案团队 ·  21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美国驻华大使馆微博官微刚贴的一个图。. ...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 ·  2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青海高院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七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专题

青海高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3 08: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答网平台的相关信息,包括平台的功能、运行效果以及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的目的。同时,也列举了四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咨询和答疑,涉及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以及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

该平台旨在通过在线咨询解答,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优化法院业务交流,解决一线工作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关键观点2: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来处理,对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考虑预约合同的完备程度和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成就程度等因素。

关键观点3: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关键观点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要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

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时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行使仅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关键观点5: 关于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第一个问题涉及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第二个问题则讨论了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的情境。在两次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如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以及解除合同的理由等。


正文

图片


开栏的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敬请关注。

问题1: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答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违反预约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对于损失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其实质是允许法官在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酌定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这里所说的“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二,准备为签订本约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其三,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其四,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但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如果预约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法院合理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


咨询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 张海文


答疑专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程惠炳


问题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答疑意见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直接规定。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理由是:其一,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允许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就会使得债权人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清偿的目的落空,必然会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其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允许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代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在起诉时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若允许相对人在债权人起诉后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会导致债权人的主张因不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而不被支持,进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诉讼成本却不能实现本来依法可以实现的债权,徒增诉累。这还意味着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直接影响诉讼程序进程,使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完全受制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


审判实践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2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等体现了上述裁判思路,可资借鉴。


咨询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解思辛


答疑专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杨  晓


问题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答疑意见 :倾向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主要理由是: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