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IPO处罚案例分析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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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左江科技是2019年10月29日,当时股票发行价格是21.48亿元,当日收盘市值23亿左右。而表演刚刚开始,左江科技股价在2023年7月14日最高涨至299.98元/股,市值也达到了300亿元。
要知道,在2023年5月4日,公司刚刚因为2022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直接披星戴帽被退市风险警示。可见,A股炒作有多么疯狂,又有多么癫狂?
2.
2023年12月1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对于这次调查,证监会还曾经在新闻发布会上点名批评,初步查明左江科技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
3.
本来是证监会启动的立案调查发布的告知书,而最终实施调查和处罚的则是上市公司属地的北京证监局。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感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性质也不是那么严重,持续时间不长,金额不大,虽然占比有点高那是因为公司本身已经没有什么业务和利润了。当然,或许也是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看多了,口味已经很叼了,一般的案例根本就觉得不够刺激了。
4.
这个案例造假情形简单来说就是:①2022年12月,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客户和交易,将400个芯片卖给了虚拟的客户,交易价格1200多万元。
②通过这笔交易,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
③上市公司这笔交易在2023年1月确认收入,而在2023年年报的时候因为已经立案调查因而还是做了调整。也就是,财务造假在上市公司2023年1/2/3的季度信息披露中是体现的,而在2023年年报中是已经没有影响了。
5.
当然,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那就是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在2023年做这样一笔独立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或许跟最终披露的2023年年报结果有关系,当然,公司2023年巨亏2亿元,造假1000多万元也只能是杯水车薪。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2.23亿元,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仅为5217.27万元,同时202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两年连续亏损且收入不足1亿元,因而2024年6月28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6.
在这个案例中,郭天意看起来只是一个投资者关系专员,实际上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女婿,更是造假行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因而,尽管郭天意申诉自己并不是法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但是还是没有逃脱处罚。这个还是很好的一个启示,就是很多人愿意隐藏身份,穿个马甲干活,真正处罚的时候也是会“穿透的”!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张军,女,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何朝晖,男,1969年1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天意,男,1992年11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专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孙光来,男,1978年9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周乐午,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左江科技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
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
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
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
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
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一,左江科技、张军、何朝晖均提出,一是成都北中网芯与昊天旭辉案涉芯片交易(以下简称案涉交易)当时具有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具备收入确认基础;二是公司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案涉交易未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对资本市场影响轻微。
其二,张军、何朝晖、孙光来、周乐午均提出,已主动推动公司对案涉交易的收入确认进行改正与调整,
未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勤勉尽责。
孙光来、周乐午均提出,未参与案涉交易决策和实施,案涉违法行为超出核查能力和履职范围,不存在主观过错。周乐午还提出,已经关注案涉交易收入确认凭据,事后具有主动补救及积极改正的情节,不应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罚款过重。
其三,郭天意提出,
一是其并非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责任人员;
二是案涉交易当时具有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具备收入确认基础;三是未安排案涉交易,案涉芯片控制权已转移至巨贤科技。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郭天意组织实施案涉芯片交易业务活动并安排提供资金,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我局认定郭天意为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鉴于张军、何朝晖、郭天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