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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主任携病人“出逃”,犯法吗?

医学界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2-05 21:26

正文

律师怎么看精神科主任带病人“出逃”?



作者 | 刘晔律师

来源 | "刘晔医法研究"微信号


这两天,各医疗媒体纷纷转载发生于贵阳的一则新闻。主要事实是:贵航贵阳医院(隶属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的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的杨姓科主任于大年初三携带科室的10余医护及64位病人集体转往位于贵阳市的另一家二级甲等医院--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各大媒体的标题极尽夸张之能事,也暗含各媒体之态度,《太夸张!三甲主科主任携64病人“跳槽”》、《这还了得科主任带64名住院患者“跑路了”》、《科主任私自带64名病人出走,医院高层紧急报警》......大有“飞越疯人院”之扰动天下之势。


以我对医生自由执业的敏锐观察,第一眼看到这条新闻时,即已深知其背后细节,便不认为这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所以在我的微信朋友圈粗粗发了条评论,“简单看了下,符合医生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趋势。贵航贵阳医院顶多追究杨主任的违反人事合同责任,追究其他责任难了。”


没想到过了晚上十点,这条新闻发酵得越来越大,更有不少医疗外媒体致电于我,询问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他们提供了更多亲自采访杨主任的细节。这些细节,与我之前的预测完全一致,不必重复了。但我深刻明白,这条新闻能够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必定只与一个原因直接相关--那就是大量医生的转发。无法想象,如果不是大量医生参与转发,这样一条发生于两个医院内部涉及医生流动的新闻,怎么可能迅速成为网上热点。医生为什么转发?当然与医生的切身利益相关,那就是医生的自由流动或曰自由执业已是大势所趋,任何障碍均已无法阻挡。推波助澜之事,我不得不多评论几句了。


我评论的基准是患者利益优先,也就是杨主任带领64位病人从一家三甲医院集体“出逃”到另一家二甲医院是否满足患者利益优先,所有该事件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基于此原则。至于其他利益,比如贵航贵阳医院的利益、贵阳市第六人民的利益、杨主任及相关医护的利益、各位医院领导的利益等等,均应服从于患者利益。患者利益优先包括三项基本医疗伦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益患者原则、不伤害患者原则。


1、最基本的常识,杨主任敢同时带领64位精神病患者转住另一家医院,不可能未经患者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据有关媒体批露,除极个别病人的监护人难以通知外,绝大多数患者的监护人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转往另一医院,可见患者利益优先的第一原则--知情同意权已经得到保障。


2、患者的监护人同意杨主任将病人带往另一医院,且是由级别更高的三甲医院带往二甲医院,必是信任医生本人。对于患者,尤其是精神病患者,信任医生无疑是诊疗措施有益于患者的根本前提。又,杨主任有能力将几乎所有患者带往另一级别低的医院,必是有足够的诊疗技术让家属产生信服。有信任、有技术,这大概也是杨主任敢于“出逃”的底气。且,并非杨主任一个人出逃,而是包括整个医疗团队的集体“出逃”,说明该主任不仅得到患方信任,还得到医生团队信任,有医护团队跟随,难以证明在“出逃”中会造成患者的伤害。因此,我看不到有证据能够证明此次事件侵犯了“有益患者原则”、“不伤害患者原则”;相反,从医患信任根本上是医生与患者的信任而非医院与患者的信任、医生所在环境直接影响医生技术发挥的角度,此次“出逃”之后可能更加符合“有益患者原则”、“不伤害患者原则”。


综上,从患者利益优先的最高法益保护原则,我看不出此次“出逃”能够产生多少基于侵犯患者利益的普通民法或侵权法上的法律责任。


但还得追问一句,为什么“出逃”?这个追问或许与行政责任有关。至于刑事责任,不要诈唬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无一成立。


医生不经正当程序而从国有或公立医院“出逃”的原因大同小异:(医院)不同意辞职、不同意流转人事档案、不同意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点、扣留医生执业证书、不同意增加多点执业医院、需向医院支付巨额离职补偿金等等,这些原因绝大多数不符合契约原则和国家法令,但在人事编制管理关系的捆绑之下,绝大多数医生只能望自由流动而兴叹。本事件能够逃脱这一规律吗?


又,杨主任将64位病人带往另一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首先,不正当竞争应当发生在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杨主任个人不属于经营主体,因此杨主任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对贵航贵阳医院的不正当竞争,除非贵阳六院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杨主任才有可能以共同过错而与贵阳六院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被告;其次,我仔细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唯一与本事件靠得上边的是64个病人的求医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构成商业秘密,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但要在司法实践认定病人的求医信息构成医院的商业秘密,即使对于法院也属创举,殊非易事。又或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概括条款而认定贵阳六院和杨主任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杨主任转往贵阳六院不具有法律可非难性,且病人愿意跟随自己的经治医师而流往他院,尽管未经过正常的转院手续,又何来违反“诚信原则”?


故本案最终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还是回到文首我微信朋友圈的一句话“(此事件)符合医生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趋势。贵航贵阳医院顶多追究杨主任的违反人事合同责任,追究其他责任难了。”此处所谓违反人事合同责任,大致包括两项,一是违反人事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可能产生未到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二是违反人事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即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其他与原就职医院有竞争关系的医院,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者,应有竞业补偿金。


至于医师未经变更执业点而跑到另一家医院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当然不构成。非法行医针对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非已有执业证书只是难以变更注册点的医生。一个已经获得执业证书的医师如何变更执业点或者自由流动,目前法律条件下,两种情形:


一、辞职,以心仪的医院为执业点变更注册;

二、申请多点执业,即在保留原执业医院的前提下,将心仪的医院列为第二、第三执业点。


按照卫计委规定精神,医生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医院不应设置障碍。不过,有能力多点执业的医生多是医术高的医生,没有哪家医院的管理层愿意放跑摇钱树,所以国家卫计委的经到下面基本都念歪了,但亦可能是这个经本身就未挖到根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卫计委于2017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看起来是目前为止医疗卫生系统取得的最好真经,关于医师注册,至少有两条经文属于创新:


第一,有医师资格的人不再向卫计委申请执业注册,而是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注册,经医师协会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可在特区执业。


第二,执业地点不限于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医师可以以在医师协会备案的方式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此处备案由医生自主决定,医师协会不增设附加条件。


假如贵州省也能取得《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真经,则科主任携病人集体“出逃”到另一医院的极端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不独贵州省,全国都应尽快取经于深圳市:医师注册由医师协会管理,医师执业应当可在医疗机构间自由流动。否则,“飞越疯人院”之类孙猴子大闹天宫的事将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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