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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秘笈:零瑕疵笔录是如何炼成的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9-26 08:54

正文

作者:伐木工。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量证据来自于讯问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特别是一些大要案之中,涉及的犯罪事实众多,在行贿人的轨迹上面也存在着各种交叉,取证常常要横跨许多省市,取证量大,假如在取证过程中犯下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后期又需要去弥补这些瑕疵,不仅费时费力,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时还会拖长办案期限,影响到案件质量。


本文所谈及的所有问题都经常会在办案实际中出现,这些问题可能是通病,在此一一列举提炼,主要目的就在于提醒侦查人员,要注意这些程序问题,不仅在笔录内容的制作上要费尽心思,也要在程序问题上如履薄冰,追求完美。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经常会看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与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是完全一致的,或者打印笔录的时候,就已经将同步录音录像的结束时间打上去了。按照常理,讯问结束,打印笔录交由嫌疑人,还要留出时间给嫌疑人阅读笔录,核对并签名。所以讯问结束时间应该是早于同步录音录像结束时间的,后者的时间应当手写才真实。


同步录音录像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如在几个小时较长时间的讯问中,在同步录音录像并没有中断的情况下,实际上制作了好几份笔录,那么这几份笔录,在填写同步录音录像结束时间的时候应该都是相同的,是最后一份笔录制作完成后关闭同录设备的时间,而不是每一份单独笔录制作完成后就填写的时间,因为这个时间同录设备还在开机摄录,并没有结束。


第二,证人询问地点问题。


讯问嫌疑人一般都在检察院办案区或看守所进行,不存在这个问题。询问证人的地点在刑诉法修改后则更多样化。根据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人民检察院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前三个地点都不会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第四个地点。实践中取证的地点有证人亲自提出的,也有办案机关通知证人到某处的,在外地取证时一般会选择侦查人员下榻的酒店房间进行。因此,在做笔录的时候,一定要询问证人是否愿意在这些地点进行询问。地点虽然是办案人员指定,但得到证人认可,也可视作证人提出的地点。


第三,证人的身份问题。


证人作证需要向证人出示询问通知书,复印证人的身份证,身份证要正反面都复印,为了体现办案机关的严谨及打消顾虑,最好让证人在身份证上注明“以上身份证由我提供,仅供检察机关办案使用”的字样以及证人签名。


第四,书证出示问题。


制作笔录时,经常要出示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相关文件给嫌疑人、证人,因此在记录的时候应当把出示的书证写在问话之中,并标明具体的文号、单位、主要内容等,如在出示鉴定意见时不能只说“下面出示鉴定意见,请你看一下”。要把出示的书证具体化,表明出示的就是某一份特定的材料。


第五,核对笔录后谁来修改问题。


笔录修改可以由嫌疑人自行修改,也可以交由侦查人员根据嫌疑人的意见予以修改,但最好的还是采用前者中的方式,因为这样的笔录是嫌疑人亲自修改过的,笔迹也是嫌疑人的,如果在随后的庭上嫌疑人翻供,那么这样的笔录出示之后用来驳斥嫌疑人的翻供没有合理理由,显然更有说服力。


第六,询问人、记录人、同步录音录像人签名问题。


无论讯问还是询问,法律规定都要至少两人。实践中一般是一人问另一人记,反映在笔录签名上,经常出现的是询问人一栏里只填了一个侦查员的姓名,记录人一栏里填了另一人的姓名。记录人虽在记录,实际上也是询问人,如果记录人是单独的第三人,这样填当然没问题,但现实中由于办案力量的限制,一般都是两个人在制作笔录,那么记录人也应当在询问人一栏签名,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记录人一般是不会犯在同步录音录像人一栏中也签名的错误,但办案人员经常没有注意到的一个法律规定是,除了技术人员之外,侦查人员也是可以担任同步录音录像人的,没必要每次讯问都要带上技术人员,侦查组里面的第三个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充当这个角色,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问题。


一般情况下,证人取证制作的笔录是询问笔录,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证人是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类证人取证到底是制作何种笔录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都应该制作讯问笔录。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第一,制作笔录的单位通常不是立案侦查的单位,无权制作讯问笔录;第二,证人作证的内容针对的不是本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而是他人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节。因此还是制作询问笔录为宜。


第八,笔录雷同问题。


提讯嫌疑人往往都是在掌握了一定证据或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案件事实复杂的情形,侦查人员也一般都会事先准备提纲,在实践中,如果要对嫌疑人或重要证人的说法予以固定,很可能就会制作多份笔录,第一份笔录往往就成了随后笔录的一个模板,不论是偷懒还是为了加快办案进度也好,粘贴复制的现象经常出现,也因此这样的笔录往往会成为辩护律师的攻击点,认为笔录并不真实。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一个证人对同一个事实的作证的说法,当然是一致的,这样的笔录并没有问题。这样的观点不敢苟同,任何一个人,对于同一件事的描述,尽管可能核心内容是一致的,但每次叙述时的语气、语句、顺序不可能都是一致的。心理学研究表明,自然状态下的陈述经常是零散的,各个事实之间没有太强的关联性,如果把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和逻辑顺序都想得很周到,反而让人可疑。粘贴复制之下的笔录,尽管有时候也小改了一下,大量雷同会导致所有笔录的证据能力变弱,而不是后一份。笔录可以事先准备,但准备的时候应当是要点(当事实多了,也容易漏问),而不是事先编好被询问人的回答。这样每份描述不一样但内容一致的笔录才有说服力。


第九,笔录语言风格问题。


在笔录中经常会出现用双引号标出的人物对话,好像当时当地发生的情景被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了,因为大多数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录音录像,也不可能有,很多事情在调查取证时也早已时过境迁,所以这种方式的记录其实并不是实际情形的准确描述,反而显得不真实,并不可取。应当记录成原意,而不能记录成原文的样式。


尽量让嫌疑人、证人先说,描述一件事的经过,提问是在他们讲的内容里面自然延伸出来的,如被调查人没有叙述的某些细节问题,或者是某些特定的术语、俗语、称谓的含义,或者是某些反常行为的真正动机或者合理解释,这样的追问就显得非常自然,也可以排除诱供嫌疑。


细节决定成败,一份笔录也是。取证不仅是为了获取事实真相,更需要符合日益严苛的程序规定。零瑕疵的笔录,首先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反映在工作中,这不是能力问题,大多属于态度问题,审讯水平确有高低,但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笔录,每一个侦查人员都是能够做到的。


最后,还有一个最不受重视的地方也非常重要,制作笔录之后最好是办案人员先过目一遍,这一遍核对看似多余,实则非常必要。电脑制作的笔录中笔误的概率实在是太高了,但是核对一次,通常能将其中百分之八九十的错别字都能挑出来。其实,无论是写汇报材料、法律文书,还是制作笔录,都是一样道理,这一步,千万不能省!


优秀和后进的差别,往往也就只隔着一步的距离。